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
财政部 2022-11-29 21: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财会监督决策部署,加强资产评估行政管理,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12月28日前提出意见。

《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1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增加第四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应将加强党的建设写入章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

(二)统一评估师表述。为提升评估师的专业服务能力、保障执业质量。本次修订将《资产评估法》中涉及“评估专业人员”的表述均改为“评估师”。

(三)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为压实合伙人或股东的责任,规范评估机构管理和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本次修订提高了评估机构设立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分所设立门槛等内容。

(四)压实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为确保评估行为独立客观公正、保障评估师合法权益,本次修订明确了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要求其对评估工作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删除“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内容。考虑到评估方法的选择属于专业技术范畴,应通过评估准则予以规范,无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第二十六条中“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内容。

(六)明确法定业务执业条件。因法定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本次修订明确了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执业条件,同时,对法定业务的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

(七)修改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考虑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保存工作底稿等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因此本次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八)明确处罚金额。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本次修订就处罚条款与《证券法》规定相适应,明确了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的处罚金额。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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