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
南方都市报 2022-10-27 08:30

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南都记者注意到,原《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发布,曾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修订,目前是第三次修订。

新修《条例》出现诸多变化,“发展”被置于重要位置,《条例》明确在法规中写入个体工商户的重要地位,将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都纳入其中,明确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释放重大利好信号。

划重点

《条例》顺应时代发展,明确管理权责,并明确个体经济的地位,称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亮点

国务院将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新条例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型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从立法目的、内容结构均发生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如此表述条例的变化。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次新修《条例》有诸多调整,由原来30条扩展为39条。此次《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更侧重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明显更加注重以行政力量介入,集中力量推动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机构改革之后,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权属由原工商管理部门明确划归为市场监管部门。此次《条例》顺应时代发展,明确管理权责,并明确个体经济的地位,称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

此次《条例》的一大重要变化,是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明确落实为各部门的行政责任,将个体工商户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汇聚多部门力量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比如《条例》首次明确,国务院将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商务、金融、税务等至少8个部门纳入其中,将议事协调机制以法规形式明确各自权责。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制定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这样的规定在政府条例中并不多见。除了加强政府行政责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亦不乏系列促进个体户发展的“硬招”、“实招”,如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策保障精准惠及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个体工商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此外,《条例》还将社会力量纳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范畴,比如对平台经营者提出要求,国家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平台经营者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再比如,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对于个体工商户一直以来的痛点和堵点问题,《条例》也有所回应,比如《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规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现状

全国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带动就业近3亿人

个体工商户是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南都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近年来,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质量普遍不高。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调查显示,79.4%的个体经营者月营业收入不到1万元,57.9%处于亏损状态。

伴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等“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建立既促进发展又规范秩序、既创造环境又维护权益实现多元目标的法规制度提上日程。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着眼于当前纾困与长远发展,需从整体上谋划,从立法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定位、优化环境、稳定预期。

背景

原《条例》于2011年施行,曾先后两次进行修订

据悉,原《个体工商户条例》源自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唯一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性立法,于2011年公布施行,2014年、2016年先后两次进行修订。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内容结构看,原《条例》共30条,其中17条是登记和监管规定,行政管理色彩较重。从法规协同性看,2021年公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充分整合《条例》原有的具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等规定,对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也作出吸收和调整,形成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因此《条例》不宜再整体保留登记监管方面的具体规定。从调整范围看,《条例》在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新个体工商户”主体地位、监管方式、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空白。因此,需要立足新的发展阶段,顺应新的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开展了6个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在全国建立49个基层联系点,组织“百万个体工商户问卷调查”和跟踪调研,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万余条,为制定新条例做了充分的准备。

文/蒋小天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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