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避免“怪鱼”鳄雀鳝入侵应建好责任防护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8-29 16:00

近期,在河南汝州市中央公园云禅湖出现鳄雀鳝,引起了汝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打捞队进行捕捉打捞,通过声呐系统定位对其进行搜索,但并未奏效。之后当地耗时近一个月抽干湖水,最后抓获两条鳄雀鳝。最近一个月来,除了河南汝州,北京、湖南、广西、山东多地先后报告发现鳄雀鳝。(8月29日《华西都市报》)

鳄雀鳝作为外来物种,生性凶猛又缺乏天敌,加上繁殖能力强,已经严重危及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还会造成严重的生物污染,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正是如此,才使得这些发现了“怪鱼”鳄雀鳝的地方,大动干戈不惜代价和成本也要将其捕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从现有的情况看,虽然发现鳄雀鳝出现在野外还仅是少数,不过不加以预防和控制,就会泛滥成灾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局面也有失控的风险。比如在山东青岛,西海岸一小区的人工湖里有鳄雀鳝,湖里各种鱼类基本被鳄雀鳝啃食殆尽。云南昆明一小区的观景池里出现了一条鳄雀鳝,随着它的出现,池塘里的其他鱼虾都消失了。而从调查情况来看,鳄雀鳝流入到野外绝大多数是“随意放生惹的祸”。

“怪鱼”鳄雀鳝入侵并呈泛滥之势,相关的管控机制还没有跟上要求。一方面,鳄雀鳝是作为观赏鱼引入的,并且大部分也不是正规渠道。另一方面,销售和购买鳄雀鳝不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整个市场开放且自由,几乎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而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后,新鲜感消失后就会随意扔到野外,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处理。作为最末端的放生行为,亟待进行限制和规范。

对于鳄雀鳝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时下正从外来物种向外来入侵物种的政策转变,2020年,鳄雀鳝就上榜了我国禁止放生或遗弃的主要外来物种“黑名单”,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抓好法律的执行实现法治化重要而迫切。避免“怪鱼”鳄雀鳝入侵应建好责任防护网,具体包括渠道合法、行为规范和处置合理三个方面。责任主体包括商家、政府部门和公众等各个方面,防范外来入侵物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如此才能形成齐管共管,全民共治的格局。

在渠道合规上,商家进购销的渠道要规范、透明,销售的去向也应清晰可查。对此不妨建立统一管理的购销网络,对于外来物种的引进要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在相关部门进行同意之后采取相对固定的渠道进行购销,每一笔销售行为都可追溯和倒查,如此才有利于事后管控与约束。消费者的购置行为也应轨迹可循,并需要辅以相应的跟踪服务,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迅速采取措施。

在管控手段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因而,相关部门要进加快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对于新引进的品种都应坚持先评估、再批准的原则,不能等到出现大面积的入侵灾害后才采取措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无视公共安全和商家提醒,恶意、故意和无意放生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让随意放生者为此付出法律代价,法律规定才会得到贯彻执行。

在末端处置上,要讲求规范与合理。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已经引进回来,消费者或居民已经养殖了,但又缺乏后续养殖的能力与动力,就需要高校、科研机构、相关部门提供规范化的处置渠道,接受公众的援助与请求,进行无害化处置。因而,加快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公开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联系方式和对接渠道,主动接受委托式和公益性服务,也是公共责任与担当的题中之义。唯有开放了规范化处置的明渠,才能有效堵住随意放生的暗道。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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