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拟新规,要求合理分配片酬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8-08 14:56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今日(8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34号令”)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片酬管理、禁止虚假宣传等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新闻节目(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报道、访谈、评论类节目等)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 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 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制作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网络剧和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等节目,应当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祖薇薇
编辑/崔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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