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13 11:25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介绍,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这不仅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还是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一直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体系不健全、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既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

根据即将施行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

《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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