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半个月 已有至少3起案件撤诉或不起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24 15:57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自该《解释》4月9日开始实施后,国内已有至少3起相关案件检方作撤诉处理或者不起诉。

近年来,深圳鹦鹉案、江西鹦鹉案、昆明鹦鹉案等多个涉及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而最新的《解释》则直接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解释》发布以后,截止目前,在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国内各地至少已经有3起相关案件被告人作无罪处理或者检方撤回起诉。

在山东德州,4月18日,在《解释》出台的十天后,当事人王磊收到了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此前,王磊曾因在网上购买并养殖人工繁育的赫尔曼陆龟,被禹城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庭审时,两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提出,案涉的陆龟,均是人工驯养繁殖,而非在野外自然环境中生长,都来自于在国内拥有合法手续的养殖场。宣判后王磊不服提起了上诉。后德州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4月18日,禹城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在诉讼过程中,检方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王磊等三人的起诉。法院认为,检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同样是在山东德州,此前,段某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兰等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46只;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王某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违反法律规定在收购38只和尚鹦鹉和太阳尾椎鹦鹉。经人工繁育后,又向他人出售39只和尚鹦鹉。后两人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两人提出上诉。

《解释》发布以后的4月15日,检方撤回对两名被告人的起诉,检方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4月2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检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此外,洛阳豹猫案检方也已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的2021年5月,洛阳男子董某以5800元的价格从卢某处购买了疑似豹猫三只,并通过货运方式将三只疑似豹猫运到洛宁。经鉴定,董某购买的三只疑似豹猫中存在豹猫一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董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刑拘。

4月18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董某实施了《刑法》第341条规定的行为,但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在《解释》发布以后,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殊考量,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据此,《解释》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专门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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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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