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25 09:46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宣布,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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