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代购”豪车骗取99.9万元 诈骗者被判刑六年
法治日报 2021-11-17 13:32

彭某想购买一辆进口豪车,听说张某在从事汽车销售代理业务,且提供的车辆价格较优惠,便打算找张某帮忙代购一辆越野车,张某爽快答应。彭某按照张某要求支付定金后,又陆续支付了剩余车款,等到交车之日,彭某满怀欣喜准备提车,却怎么也找不到张某下落,彭某方知被骗,赶紧报案。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999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从浙江省杭州市到重庆市彭水县联系汽车销售代理业务,与彭水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暨被害人彭某达成了由张某代理购买汽车的口头协议。之后,彭某多次找张某联系购买车辆。2014年11月初,彭某电话联系张某帮忙购买一辆越野车,张某答应。随后张某以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名义与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购车协议。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又与广东佛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委托代购协议,约定车款为99.9万元,定金3万元。

张某联系被害人彭某支付30万元定金,彭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张某。张某收到定金后,转了5万元给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张某以卖方催缴剩余车款为由,分多次催促彭某支付剩余车款89.9万元。彭某支付剩余车款后,张某将该车款全部用于赌博、消费和偿还债务。最终,该合同未履行,彭某损失99.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9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遂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999000元。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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