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首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判了!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1-10-04 15:40

近日,吉首市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在吉首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吴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男,48岁)在吉首市火车站一餐馆与朋友喝酒,随后来到吉首市峒河公园旁龙凤文苑大厦找其朋友杨某某。因在龙凤文苑大厦找了几次均未找到杨某某,吴某某借着酒劲在大厦4楼豪吉宾馆的外走廊处,先后将3个塑料桶子(其中2个桶内装有约30斤泥土、1个桶内装有约20斤泥土)、1把木制扫把、几床被套、床单等物品朝楼下人行道乱扔下去,其中1个内装约30斤泥土的塑料桶把人行道上公交车站的顶棚砸穿一个直径约30厘米的洞,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周围群众受惊吓后多次劝阻无效遂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建筑物中向楼下人行道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案发地系人员密集场所,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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