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用聊天软件诱骗未成年女性 先发生关系再引诱卖淫获刑
羊城派 2020-07-14 12:45

两名无业人员利用“快手”、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结交男女朋友为幌子,诱骗未成年女性至中山市的窝点,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后,再以工作轻松、报酬高等方式引诱未成年女性进行卖淫活动。最近,经中山市中院二审,这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四年。

被告人曾某广、韦某龙分别是江西信丰人、广西来宾人,均为初中文化、无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广、韦某龙受张某东(另案起诉)的纠集,通过“快手”、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结交男女朋友为幌子,诱骗未成年女性至中山市的窝点,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后,再以工作轻松、报酬高等方式引诱未成年女性进行卖淫活动。

法院查明的具体犯罪事实有两宗——第一宗事实是: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曾某广受张某东的指使通过“快手”软件以结交男女朋友为幌子诱骗未成年被害人小美(化名、14周岁)至古镇镇某公寓431房,被告人曾某广与小美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曾某广就以男女朋友关系、工作轻松、报酬高等理由引诱被害人小美进行卖淫活动,被害人小美遂在曾某广的劝说下同意卖淫。同年6月初,张某东与被告人曾某广将被害人小美带至江门市恩平交由田威(另案起诉)安排其进行卖淫,并由被告人曾某广负责与田威等人联系。田威从被告人曾某广处得知小美同意卖淫后,就安排刘某(另案起诉)对被害人小美进行卖淫服务培训,并将被害人小美的微信推送给李臣毅(另案起诉),由李臣毅负责安排小美卖淫,田威又安排龙克威(另案起诉)驾车接送被害人小美前往江门市某酒店卖淫,但因未被嫖客选中,被害人小美便与被告人曾某广从江门市返回中山市。

同年6月,被告人曾某广再次劝说被害人小美同意卖淫后并告知张某东,同年6月21日晚上,张某东联系好嫖客后,将被害人小美带至中山市一处路灯旁边一间废弃农庄内,被害人小美先后与嫖客施某权、邱某军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嫖客邱某军通过微信转账嫖资人民币600元给张某东,张某东又通过微信转账嫖资人民币400元给小美。

第二宗事实是:2018年6月,被告人韦某龙受张某东、曾某广纠集至创格公寓431房,后通过“快手”、QQ、微信等聊天软件以结交男女朋友为幌子诱骗未成年被害人小丽(化名、11周岁)离家出走,并骗至中山市的窝点居住。期间,被告人韦某龙在明知被害人小丽系幼女的情况,仍多次在上述431房内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22日,张某东在上述431房内强行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23日,被告人韦某龙将小丽送回江门市荷塘镇其住处。2018年6月24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将被告人曾某广、韦某龙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广、韦某龙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曾某广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曾某广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广、韦某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广、韦某龙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中山市第二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广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韦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韦某龙上诉后,中山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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