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赏女主播百余万,配偶要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4-11 15:51

随着直播经济深度融入日常生活,直播打赏日益成为一种新型娱乐消费方式。但当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时,其行为效力如何,配偶一方能否主张返还?4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相关案例进行释法。其中一起案例中,男子为维持不正当关系对女主播进行打赏,因违背公序良俗该打赏行为无效。女主播被判返还双方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获得的打赏收益100万元。

案例一:未超出家庭一般消费能力的打赏 配偶无权要求返还

刘女士(化姓)与高先生(化姓)系夫妻,2024年开始刘女士发现高先生沉迷观看直播,半年内陆续在某直播平台充值八万余元,累计打赏主播孙某两千多次。刘女士认为高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确认充值打赏行为无效,孙某、直播平台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长期的特点,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该案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官表示,用户观看直播并向主播打赏具有对表演服务的酬谢性质,其目的在于获取特定表演服务、特别关注以及社交认同感,同时获取平台增值服务,故用户与直播平台基于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而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主播基于打赏虚拟礼物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后,如要求返还打赏金额需有对应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数字经济时代,“日常生活需要”的外延已扩展至精神文化领域消费,且既包括夫妻共同的生活需要,还包括夫妻一方个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如果打赏的金额和频率符合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应当认定为一种日常消费,属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并非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无权要求主播返还。

案例二:为维持不正当关系的打赏行为无效 配偶有权主张返还相应财产

陈女士(化姓)与赵先生(化姓)系夫妻。2020年4月,赵先生与刘女士(化姓)在某直播间相识,赵先生陈述二人于2020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7月,二人见面并发生关系。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赵先生累计通过某APP账号向刘女士累计打赏二百余万元。刘女士获得的折现收益累计120万元。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刘女士返还收益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以打赏之名维系其与刘女士的婚外感情之实,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实为通过直播途径实施的赠与行为。刘女士在与赵先生关系存续期间明知赵先生已婚,故案涉赠与行为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返还其与赵先生不正当关系期间(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的打赏收益100万元。

法官表示,若打赏行为伴随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存在色情诱导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在这种情形下,若直播平台严格限制主播以恋爱关系诱导打赏,对主播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监管,直播平台无须返还其获益部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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