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女毒贩哺乳期内再次怀孕,已被收监合并执行!法院:怀孕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潇湘晨报 2021-08-17 20:00

85后女子鲁某因多次贩毒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处于哺乳期而被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内,鲁某又怀孕产子,在此期内,鲁某不思悔改,趁监外执行之机再次贩毒。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鲁某予以收监。对其新犯的罪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十四天,并处罚金五千元,进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女子鲁某因多次贩卖毒品,于2018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4日鲁某因查出怀孕而被公安机关采取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3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决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因鲁某当时处于哺乳期,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决定对罪犯鲁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哺乳期内,鲁某再次怀孕,2020年6月30日,鲁某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婴儿,至2021年6月29日哺乳期结束。2021年6月29日,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向法院出具《收监执行建议书》,2021年7月2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鲁某作出收监决定并予以执行。

另查明,2020年1月4日18时许,鲁某在平江县城关镇怀甫路防洪堤灵观庙旁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苏某,苏某到指定地点取到毒品,鲁某则通过微信收取了张某所支付的毒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鲁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鲁某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据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怀孕、哺乳期从来都不是犯罪的保护伞,此类妇女并没有犯罪特权,利用怀孕、哺乳实施犯罪乃至逃避法律惩罚,是对家庭、子女、社会的极度不负责任。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人权获得充分保障之后,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被告人仍将面临着刑罚执行,这是因为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容挑衅。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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