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任职公司偷代码“创业”,3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4-23 10:48

4月22日,正值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检方发布一起周某等3人使用“偷来的代码”进行虚假创业的案件。

2022年8月,担任北京某科技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周某动起了“歪心思”,伙同销售总监李某等人,悄悄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某云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新公司的核心业务,和他们任职的北京某科技公司高度重合,都是会展服务。他们在原公司名后加了个“云”,作为新公司的名字。

成立新公司后,他们一边拿着原公司的薪酬,一边将会展服务系统的核心源代码非法复制,装进了自己公司的服务器。2023年5月,周某等人集体从原公司离职,全职投入到“某云公司”的经营中。

从2023年5月到2024年10月,短短一年多时间,某云公司利用这套“偷来”的技术,对外提供会展服务,累计经营金额达700余万元。

“涉案会展服务软件,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如何判断某云公司使用的技术,就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袁新玥透露,到案后,周某等人辩称,他们在经营中期已经换上了自己研发的软件,不再使用原公司的技术。“这个辩解如果成立,就意味着我们要扣除自研软件期间的经营数额,对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办案期间,检方特别邀请了技术调查官介入。经过对海量电子数据的提取、比对和专业审查,技术调查官给出了明确意见:在案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从某云公司服务器起获的电子数据与原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在核心部分具有同一性”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

针对周某等人“改用自研软件”的辩解,办案人员对提取的涉案数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在某云公司自称“改用自研软件”的期间,其后台系统仍在持续调用和运行权利软件的核心模块。所谓的“自研”,只是一个用来逃避处罚的幌子。

办案团队多次与公安机关、审计机构召开研讨会,逐一审查某云公司116份服务合同、收费清单,合理区分使用非法获取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开展的业务与其他业务,认定与所侵犯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违法所得为61万余元。

最终,经东城区检察院起诉,某云公司及周某等3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贺梦禹
校对/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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