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同居关系”也逐渐受到大众的关注和热议。那么,当面对同居关系中的“银子”、房子、孩子等问题时,法律上存在哪些特殊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5月21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以案说法解释了这些问题。
2021年8月,郭先生(化姓)和辛女士(化姓)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随后,郭先生向辛女士给付彩礼18.8万元,花费3万元购买戒指,并向辛女士微信转账支付房屋装修款、置办嫁妆礼金、五金等共计30万元。9月,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一周后,辛女士即前往外地工作,二人从此分居。2022年4月,辛女士提出“离婚”。郭先生认为辛女士收取彩礼和财物后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遂诉至法院,要求辛女士返还彩礼18.8万元、购买戒指费用3万元及微信转账30万元。
辛女士辩称,不同意郭先生的诉请,理由如下:第一,二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对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第二,彩礼和戒指是郭先生自愿支付且已经履行的,无需返还;第三,微信转账资金已用于购买二人同居期间的相关物品,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女士认可收到郭先生的彩礼18.8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郭先生要求辛女士予以返还,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此外,郭先生主张为辛女士购买戒指,并提供了银行卡消费记录,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郭先生对辛女士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郭先生在同居期间向辛女士的其他转账行为,在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郭先生对辛女士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花费的费用,亦没有约定负担方式,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辛女士向郭先生返还彩礼18.8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中,郭先生向辛女士支付了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短暂同居后随即分居两地,符合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辛女士应向郭先生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案中,郭先生为辛女士购买戒指并多次微信转账,上述开销并非彩礼范畴,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存在特别约定,应视为郭先生对辛女士的赠与,合法有效,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法院提醒,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否共同生活是判断应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应当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加以考量。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