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调查发现,相较于“国药准字号”严格的审批流程,“消”字号产品不具有医疗效果,经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后即可上市。正因为如此,一些“消”字号产品生产者为获取更高利润,将此类产品作为药品宣传销售,甚至悄悄在一些皮肤乳膏、眼药水、婴幼儿护肤品等产品中添加激素成分。(据12月27日《法治日报》)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消”字号是经地方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批号,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消”字号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应该对“消”字号产品做任何有疗效的宣传。宣称不具有医疗效果的“消”字号产品具有疗效作用,无外乎是为了谋取私利,殊不知这却是对消费者的蒙蔽与权益侵害。
从法律层面讲,宣称不具有医疗效果的“消”字号产品具有疗效作用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还如,如果“消”字号湿疹膏的成分中包含激素,则违反了《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国家标准。可见,“消”字号产品制售乱象中违法问题不容小觑。
“消”字号产品乱象丛生,亟须加大整治力度,加大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因违规销售“消”字号产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此类问题依然屡禁不止,其中之因正在于一些不法企业心存侥幸,以及惩治力度不够。所以,加大违法成本,让不法经营行为切实受到严厉制裁,才能够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的净化。
从监管层面着力。据报道,由于“消”字号产品监管牵涉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个部门,多头监管之下容易出现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针对此,建立专项监督联席机制,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十分必要。尤其是,应强化多部门监管执法模式,从而实现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及时处理的监管局面。
同时,诚如专家建议,还可健全完善由消协负责的公益诉讼机制。例如,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向市级消协组织反映,由市级消协组织向省级消协组织请求提起公益诉讼,由省级消协组织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另外,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活动,规范“消”字号产品市场秩序,这也值得积极尝试。
对于消费者来讲,应该增强防范,加强相关知识的储备。比如,不了解“消”字号产品和药品、化妆品之间的区别,很可能会被误导。而有些患者初次使用带有激素成分的“消”字号产品时可能发现效果较好,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遭到“反噬”,如产生激素依赖性皮炎等。所以,对于商家的宣传切莫盲目追捧,而且要注意消费凭据留存以便于事后维权。
文/杨玉龙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