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国资委,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国务院国资委8月3日公布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上报程序和时限进行了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为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第二类企业为第一类企业之外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划为第三类企业。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罚款且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当年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中向国资委报告。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行政拘留的,应在接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未受到行政处罚,但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作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中央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国资委,并将整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统计数据严重不实和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中央企业,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对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中央企业,将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