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就餐时,因餐盘把手缺损导致手部烫伤,遂诉至法院。3月15日北京青年报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档口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526.63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美食城内就餐,在取餐时,因商家提供的餐盘右侧把手损坏缺失,导致牛肉汤撒出将手部烫伤。
王女士认为,就餐档口经营者张先生、何女士及美食城经营者餐饮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8441元。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公司承接了美食城的对外餐饮服务,张先生、何女士自公司处承租了其中一个柜台。通过监控可知,事发时是王女士自身不慎造成烫伤,其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张先生、何女士辩称,其从餐饮公司处承租档口。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具备自主能力,对其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故对医疗费同意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何女士向餐饮公司承租柜台提供餐饮服务,王女士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在张先生、何女士与餐饮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为张先生、何女士,餐饮公司非该阶段适格被告。
张先生、何女士经营的档口餐食为温度较高的汤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由于取餐设备缺损,造成消费者取餐不便,并导致王女士手部烫伤的损害后果。王女士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强加自行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显然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综上,张先生、何女士应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王女士主张的各项费用,结合证据情况分别认定。鉴于伤患在易露外表,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判定支付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何女士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1526.63元,并驳回王女士对餐饮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