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后,如何安置住房,如何引导就业?
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其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该《实施意见》明确,安置对象为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具有市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学业,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孤儿。
落实安置方面,《实施意见》指出,接收安置区于安置任务下达后第二年的3月底前,完成安置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接收安置区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
《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出,安置对象的就业坚持自主就业与政府安排相结合。鼓励安置对象自主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安置对象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对自主就业有困难的,接收安置区协调有关资源,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安置对象实现就业。安置对象失业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此外,安置对象有三年社会适应期。社会适应期内,接收安置区要协助安置对象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工作,并通过申请共有产权住房,解决其长期、稳定的住房问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不受社会适应期的限制。
安置补贴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市级安置补贴标准为每人3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第二年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市级安置补贴,用于统筹解决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住房、装修、维护、税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支出以及一次性生活必需品的添置。建立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研究调整有关补贴标准。
该《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