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法官检察官严禁向律师借钱借房借车,配偶子女等不得从律所违规取酬
红星新闻 2021-11-03 09:20

11月2日,中央政法委公众号“长安剑”发布消息称,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两个《意见》答记者问时坦言,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看,律师“围猎”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有之,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案源、主动“权力寻租”的有之,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为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的有之,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上述负责人称,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是影响司法廉洁公正的“毒瘤”,直接侵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两个《意见》直指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最突出的问题,彰显了强化正风肃纪、整治顽瘴痼疾、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之前,两高还分别出台了《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其中均有对检察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律师行业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提到,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曾提到,出台《禁业清单》是针对教育整顿中反映出来的顽瘴痼疾等普遍性问题,通过建章立制彻底堵塞漏洞,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严禁法官检察官向律师借钱、租房、借车

配偶、子女等人不能在律所违规取酬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罗列了七种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有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分别为:

(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三)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五)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六)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七)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指出,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处分,对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党纪处分。

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要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并视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跟进作出处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按照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

法院、检察院的离任人员

不得以任何形式充当司法掮客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提到,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还提到,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称,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明确,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还提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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