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家肉联厂上班期间发现班长划错考勤表,发生争执之后,男子行为偏激,持刀捅刺班长,导致对方不幸身亡。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5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获悉,涉案男子孙明(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终审被判死缓。
琐事引发矛盾持刀杀人 男子在马路上被抓获
发生在2019年1月25日的一起案件,注定要在北京一家肉联厂员工的心中留下烙印。
根据证人韩某、赫某等人回忆,1时40分许,正在肉联厂上班期间,看到1986年生的孙明拿刀刺向了自己的同事。
韩某在证言中说,事发期间,他从冷库出来时看见孙明拿着尖刀扎刺高亮(化名),于是赶紧冲上前将孙明抱住。把情绪激动的孙明抱开之后,高亮捂着胸口往西走,另一个同事扶着,刚走十多米高亮就倒在地上。
证人赫某说,事发时他在肉联厂白条站台卸车,看见孙明用刀扎到了组长高亮,他赶紧冲上前推了孙明一把,同事韩某把孙明抱开。他扶着高组长往西走了几步,高组长走不动,慢慢蹲了下去,等向值班领导报告后返回时,高组长已经躺在地上。
当天的值班领导孙某回忆,2019年1月25日1时45分许,赫某来到他的办公室说:“老高被人捅了,赶紧报警。”从办公室出来后,看到孙明从白条站台车间南侧走来,手里拿着刀,他退进钩子间,孙明也进来,问他为什么要扣工资,他就解释没有扣工资,孙明被人拉住劝走。
孙某介绍,因为孙明平时不守纪律,缺勤时也不请假,班长高亮准备用考勤表警告一下孙明,就将2019年1月23日的全天班记成了半天班。
孙明供述称,他于2018年5月到肉联厂工作,12月份发工资时发现少了四五百元,理由是他曾请了半天假。他向班长和主任反映,均未获解决,只能自认倒霉。案发前他到主任办公室查看考勤表,发现1月23日给他报了半天工,因此和班长高亮发生言语争执。
最终,冲动之下,孙明从车间拿了一把修肉刀,扎向了高班长。出事后,他和媳妇联系要了2000元钱,对方劝他立即自首。
出了肉联厂之后,他沿着铁道一直走,将刀子丢弃,后来在马路上被警方抓获。
路上被抓 最终未被认定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方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对孙明从轻处罚。孙明自首情节虽然成立,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孙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明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故意伤害,原判定性有误,以此提出上诉。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检方对此案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孙明使用杀伤力较大的刀具猛刺被害人,作案后未有施救行为,径行离开现场。足以证明孙明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所说的被害人存在过错一说,经查,孙明平时工作中存在请假较多而缺勤的问题。高亮错划孙明考勤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员工工作纪律的管理,并将此事向主管领导进行过汇报。虽然工作方法存在不当,但该行为不足以引发理智的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的报复行为。检方抗诉理由成立。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从法律规定上看,不论是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是正在投案的途中,认定自动投案的前提都是“经查实”,即应当通过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行为予以证明,而不能仅是行为人想去自首的思想活动或是口头上答应自首的意思表示。
孙明逃离作案现场后,先后实施了丢弃作案工具和外套、穿着捡拾他人的衣物、索要现金准备买新衣服等行为,并无主动投案的意愿。没有可以印证其正在投案途中的客观事实及证据。
综合本案情况,无法认定孙明被抓时正在投案途中。故检察机关关于此问题的抗诉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孙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定罪准确,但认定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孙明具有自首情节有误,依法予以纠正。终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