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伙同他人屡次在自助结账机上采取扫码不支付的方式,窃取商品。10月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东城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该女子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另一男子陶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间,00后女子解某伙同男子陶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盒马鲜生”崇文门店、北京市石景山区“盒马鲜生”八角店内,多次采取在自助结账机上扫码不支付的方式,窃取食品、日用品等待售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85.6元。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盒马鲜生”百荣商城店内,解某又伙同万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相同方法,窃取食品、日用品等待售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08.3元。
2019年12月16日,解某、陶某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庭审中,解某、陶某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解某的辩护人认为,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其居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并认罪认罚,故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陶某的辩护人则表示,陶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其亲属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本人亦认罪认罚,故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某、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解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解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
辩护人关于陶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不妥,法院不予采纳。而2019年7月陶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
故法院撤销此前刑事判决书之缓刑部分,以犯盗窃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解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