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遭同学割颈:伤人者被罚款 未满16岁不被拘留
楚天都市报 2020-08-27 17:08

7月4日,山西朔州朔城区二中门口,小杨与同届同学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在校外购买美工刀,从小杨背后割伤其脖子。

案发后,当地警方对王某作出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王某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8月27日在接受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时,小杨的父亲杨先生表示他无法接受这一处罚。

美工刀划向脖子

小杨就读于朔城区二中,今年读初三,因为疫情,中考推迟。7月4日晚上7时30分放学后,他和同学们一起走在校园里,准备回家。

杨先生说,事发时他不在现场,事后听儿子和随行的同学还原了大致经过。当时,小杨走在前面,王某碰了一下小杨,小杨瞅了一眼王某,王某不满,两人发生口角,王某接着要动手,后被同学拉开。

小杨刚走出校园没几步,就见王某朝小杨跑来,转眼间小杨的脖子涌出大量鲜血,瞬间成为血人,而王某手里拿着一把美工刀。

随后120紧急送医,由于伤情严重,在当地几个医院,均被告知无法缝合伤口,仅做了止血处理。

小杨父母随后连夜将他送到山西省人民医院。经诊断,伤口长约10厘米,深约3厘米。

万幸的是,这一刀所幸未伤及重要血管和组织,只是伤口迸开很大一个口子,如果更深或下移一点,小杨恐怕就会有生命危险。

嫌疑人被罚500元

7月5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4日19时30分许,在马邑南路朔城区第二中学南侧仁和药店门前,王某与小杨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王某用美工刀将小杨左侧划伤,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警方对王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让杨先生不能接受。

记者查询发现,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款,具体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希望监护人垫付医药费

杨先生说,他原本考虑15岁的王某也是个孩子,今后还要继续上学,只希望家长支付医药费,并不打算继续追究。

事后,王某的叔叔代表家属来医院看望,只给了1000元,因家中困难,其余费用拿不出来。杨先生透露,他从别的孩子那里听说,王某不思悔改,甚至在外吃饭喝酒。他担心,王某会再次行凶报复。

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杨先生缴纳了3万元医药费,此后回到朔州市人民医院休养。现在外伤已经缝合,颈部留下一条深深的伤疤。相比触目惊心的外伤,小杨内心受到的创伤久久难以愈合。

杨先生说,儿子以前活泼开朗,经过这件事后,一周说不了几句话,整天背对着家人,“不知道是吓傻了?还是自闭了?”治疗后,小杨虽然赶上了中考,但成绩很不理想,明显受到此事影响。

因为还差几千元医药费没有缴,虽然已经达到出院标准,但小杨却无法出院。杨先生说,为儿子治疗花再多钱都不算多,但家中实在有困难。3年前,小杨的爷爷在收割玉米时发生意外,一只手和一只脚被收割机绞进去,治疗花费了55万元。

为给父亲治病,杨先生已经欠了很多外债。他在当地工地上做事,有时间还给人修鞋,家里养育着三个孩子上学,因此几万元对现在的他来说,都是东拼西凑出来的。

今天(27日),记者联系王某家长,不过电话没有接通,短信也未获得回复。杨先生希望,王某监护人不要选择逃避,主动承担责任,负责医药费和后期伤疤处理,让孩子尽快出院,并请专业人士为孩子做心理辅导,早日走出阴影。

律师认为,此案中,只有小杨的伤情鉴定为重伤,才能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如果够不上重伤,只能通过民事起诉索赔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起诉时,可把王某监护人一起起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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