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配建的比例和要求、配建房源的使用要求、配建房源的出售和定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7个方面的内容。
《实施意见》中提到,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对旧改地块及其资源地块商品住房项目,可调整保障房配建实施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配建的保障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配建的保障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的保障房应在首期开发建设中落实,并及时交付使用。
各区年度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计划中,应包括年度保障房配建计划。区规划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时,应事先征询同级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管理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所制订的年度保障房配建计划在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抄送市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区年度保障房配建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
在配建房源的使用上,要求配建房源建成后,原则上应作为住房保障实物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配建房源由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出租或者出售给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其中,外环线以内区域用于区属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只租不售”;外环线以外区域用于区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实物房源。
《实施意见》还规定,配建房源用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的,销售价格严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在配建房源项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段直接出售,房源价格按照同时段该配建房源项目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区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出售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房源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委托拍卖机构出售,拍卖保留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此政策让地块配建保障房有了非常明确的指导,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明晰土地供应规则和交易规则。配建保障房,本质上响应了中央加大保障房供给力度的导向,也是目前各地筹措保障房房源的一种重要手段。此类工作将有助于后续持续增加保障房房源,对于更好解决住房保障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