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的火灾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损害,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查明,2021年4月,杭州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该公司厂区仓库内存放有盐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浆料成品等。事故发生后,仓库存放的化工产品混同灭火过程中产生的消防水溢流至厂区外沟渠并流入外环境,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损害。
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明确了火灾事故与生态损害间的关系、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的具体数额。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杭州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受理后,对协议内容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确认协议经当事人磋商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赔偿金额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具体金额具有科学性;考虑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协议中约定的分期支付赔偿金方式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以确认其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确认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并明确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办法官表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一纸裁判并不是终点,通过司法裁判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才是目的。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经磋商作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能够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敦促赔偿义务人如约履行赔偿义务,对事发地生态环境修复具有积极意义。
文/记者 王春 通讯员 临法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