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连续发布四条关于公积金的优化政策,涉及首套资格认定、异地公积金贷款等。
开展“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
赣州市还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含)—95%(含)之间时,取消“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开展“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若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可继续按照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偿还。
政策调整前的业务办理条件涉及四方面。一是,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二是,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满36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原商业贷款满48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依法生育三孩家庭参照双缴存职工标准执行。四是,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政策调整后的业务办理条件缩减至三个,取消了“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款。
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和提取业务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要求,异地(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均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条件、使用次数认定标准、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利率、流程、担保、偿还等,严格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还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照本市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此外,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当本市住房公积金季度末个贷率高于95%(含)时,下一季度起可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
赣州市公积金中心表示,缴存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赣州购房的,须出具异地缴存证明及近一年内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含提取明细)。“商转公”业务目前仅适用于本市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职工暂时不能申请。
优化首套认定资格
《关于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提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申请未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政策执行。
赣州市公积金中心明确,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为2.35%,5年以上为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为2.775%,5年以上为3.325%。
调整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
赣州市还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的通知》。文件要求,调整保证金比例。对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统一调整为3%,贷款发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划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内。
同时,及时退付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退付条件的,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退付申请后,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
编辑/李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