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
会上透露,近年来洗钱刑事案件呈现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的特点,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
下一步,最高法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自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已成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
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金融犯罪等上游犯罪相互交织渗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介绍称,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对洗钱罪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同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后,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
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出台了《解释》,明确洗钱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202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牵头的11家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计划》),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介绍,三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审结499件552人,2022年审结697件834人,2023年审结861件1019人,2024年上半年审结349件573人。洗钱罪刑法条文修正以后,2021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了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别上升39.7%、23.5%。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持平,自洗钱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随着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开展,洗钱刑事案件也呈现出以下特点:
其一是洗钱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2023年一审审结的洗钱案件中,超八成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相对较少。洗钱刑事案件与上游犯罪案件呈现数量不匹配、不成比例,洗钱上游犯罪类型也不平衡的特点。同时,惩处洗钱犯罪力度与当前洗钱犯罪形势不相适应,打击洗钱犯罪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其二是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2022年-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一半以上是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金帐户的行为方式洗钱。其中,走私洗钱、贪污贿赂洗钱、金融犯罪洗钱中较多使用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陈学勇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
“目前还出现新型的地下钱庄,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陈学勇表示。
明确“自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行为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洗钱罪仅指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他洗钱”,而对于将自己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通过转账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则基于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视为被告人对赃款的处置,不定性为洗钱罪。
但是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属于实施上游犯罪后的额外行为,不仅放大了上游犯罪的危害后果,而且对市场经济、金融秩序产生额外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
不过,“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陈学勇指出,对于“自洗钱”行为,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数罪并罚,情况非常复杂,而且影响面大,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审慎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能认定洗钱罪。比如,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
此外,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不能在同一层面作重复评价。对于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者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的洗钱行为,不能作重复评价。陈学勇举例称,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资金帐户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认定洗钱罪。又比如,提供资金帐户,实施走私犯罪,又用同一资金帐户实施洗钱的,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对提供资金帐户行为作重复评价,不能单独认定自洗钱犯罪并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还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自洗钱”行为定罪处罚,不但要考虑“自洗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要考虑数罪并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还要考虑洗钱刑事案件对刑法体系、司法实践造成的影响和效果。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洗钱”行为,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以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的,应依法数罪并罚;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要慎重入刑。
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反洗钱工作的后续开展,陈鸿翔表示,人民法院将从依法严惩犯罪、严格依法办案、加强犯罪治理、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四个方面着力。陈鸿翔表示,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自洗钱”犯罪;加大罚金刑判处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非法获利。
同时,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打击跨国(境)洗钱犯罪,积极探索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路径和方式,健全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制度机制,形成便捷查明跨国犯罪及跨国资产转移的良好合作机制,依法有力惩治跨国洗钱犯罪。大力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参与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合作,加强国际追逃追赃,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和发展利益。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