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秋蚊猛如虎”。入秋后,防蚊驱蚊产品的销售又将迎来一波高峰。8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看到防蚊驱蚊产品使用“无害、无毒”“无残留”“驱蚊率100%”等宣传用语时要多加小心,这种宣传并不合法合规,是在误导消费者。
防蚊驱蚊产品广告宣传易存在哪些误区,如何做才是合法合规的?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提示。
必须遵循农药产品的相关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及宣传
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规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因此无论是普通驱蚊产品还是宣传“仅添加植物精油”的新型驱蚊产品,只要其具备防蚊驱蚊功能,都必须遵循农药产品的相关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及宣传。
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及《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所有农药类驱蚊产品的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在广告中明确标注批准文号。
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例如不得含有“无害、无毒”“无残留”“全身无蚊咬”等夸大或绝对化的安全保证,以免误导消费者。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不得使用“农业专家强烈推荐”“权威机构专业认证”等表述。
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内容,如“驱蚊率100%”,此类承诺缺乏科学依据,易引发误导。同时,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以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实期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