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南都记者从四川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获悉,一高校博士生在网上找到一家经营“论文修改”的店铺,约定交付55000元修改其博士论文。后因论文未过审,该博士生向该公司主张要求退费。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行为违反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二者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从“论文修改”到“论文重写”
青羊区人民法院发文回顾了这一案情。某高校博士生小李为顺利毕业,在网上找到一家经营“论文修改”的店铺咨询,该店铺客服向小李表示可以提供“论文代写”服务。小李表明自己已经写了初稿,需要找人将论文修改至提交盲审,并要求在2023年11月底完成。
双方经过交流后就服务费用、提交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客服向小李发送《论文写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小李修改一篇博士论文共计55000元,并安排写手老师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次数不限,直到满意为止。
协议签订后小李先向该公司支付30000元定金,之后,该公司将小李、写手拉进微信群进行“论文修改”交流。随着论文的不断修改,写手认为,原本约定的只是修改,现在却基本变成重写一篇论文,遂向小李提出加费用。于是小李又向写手支付20000元。2023年12月1日,小李向该公司支付剩余尾款25000元。
法官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2023年12月27日,该公司向小李发送最后一版修改论文。后小李主张该论文因质量差未通过导师审核,致使无法提交盲审,故向该公司主张要求退还所有费用。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士研究生应当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而学位论文系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体现,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论文修改系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必备环节,论文修改能力也是学位申请人的必备能力之一,案涉论文的修改不限于语言表达、论文格式等形式修改,更涉及了论文结构、内容等实质性修改,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依法予以调整,部分支持37500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由于案涉合同无效,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代写论文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同时代写论文被教育部明确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并严厉打击,对参与购买、代写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文/周敏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