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健康管理师、碳排放管理师……一些培训机构宣称,只要报名相应课程,即可轻松考取上述证书。机构还承诺,考过之后可推荐学员到合作单位挂靠兼职,不用上班即可轻松赚取高额兼职费。据上海二中院消息,近日,上海二中院对一起教育培训类诈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培训机构承诺考试包过、推荐兼职
2020年11月,张某接到一位自称某教育培训机构老师的来电,对方热情地向他推销消防工程师等网络培训课程,宣称这类证书含金量高,机构有内部培训资料,还有专业老师帮忙押题,只要报名参加培训即可包过考试。对方还一再承诺如不过可退款,考过之后则会将张某推荐到合作单位挂靠兼职,不用上班即可获取每年3万元-5万元的兼职收入。
于是,张某通过微信向该老师转账5500余元,报名参加了“智慧消防”课程。但培训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讲师给他发送的“内部参考资料”多为网络上搜索即可获取的课件材料。后续,张某未通过考试,并向机构提出退费。对方却含糊其辞一再拖延,张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相互结伙,设立了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雇佣他人担任业务经理、业务员。几人在设计好话术后,先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络被害人,宣称可以开展健康管理师、消防工程师、碳排放管理师、房屋查验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培训,承诺可以代办考试报名,公司有内部参考资料,培训包过,考不过退费或继续免费培训等。此外还承诺拿证后,公司可推荐其到合作单位挂靠兼职,赚取高额兼职费,以此吸引众多被害人付费购买相关证书的网络培训课程。
至案发,王某、高某等人共骗得1000余名被害人培训费共计700余万元。
一审: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同案犯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实,该机构并不具有考试包过、部分免考、推荐兼职的能力。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利用信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高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已超出民事欺诈、夸大宣传范畴
上海二中院认为,王某、高某等被告人在开展教育培训过程中,夸大涉案证书的价值,虚构培训包过、可挂靠赚取兼职费用等事实,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不特定被害人进行公开宣传,诱导不特定的被害人报名参加培训。上述犯罪手法已超出民事欺诈、夸大宣传的范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原判根据王某、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为了缓解职场焦虑,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互联网平台付费学习,并通过考取各类资格证书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部分不法分子抓住这种心理,将自身包装成具备相当实力的教培机构,如“某某协会理事单位”等,宣称可提供在线培训、在线考试,甚至免考包过等贴心服务,并承诺可推荐挂靠单位,帮助学员躺赚不菲的报酬。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大家要熟知教培诈骗的特征。犯罪分子多以教育咨询公司、教育科技公司为依托,通过网络平台吸粉引流,组建各类聊天群组,再通过电话、微信、群聊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群体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具有明显的话术特征,犯罪分子多先拉家常了解工作现状,再灌输考证提高竞争力的理念,然后推荐课程并特别强调有内部题库、通过率高、可推荐挂靠兼职等服务,最后以不过退费等说辞消除被害人疑虑。开展的培训项目名目繁多,且以网络课程和电子资料为主,签约、缴费也均通过网络进行,具有典型的虚拟化、不接触性、不特定性特征。部分犯罪分子专门针对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群行骗,通过宣传其有大量合作单位,可以帮忙联系挂靠等,收取“人才入库费”“安全保证金”“岗前培训费”等费用,有的还冒充用人单位进一步欺骗被害人。
此外,大家要核实教培机构的资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办教育培训机构通常需要具备“一证一照”(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且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教育培训。大家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要注意核实教培机构的资质和办学许可范围。要了解不同证书的性质。犯罪分子在宣传时往往夸大其词,宣称证书含金量很高,但有的证书由民间机构组织考试并发证,并不被人社部门认可;有的证书只可以作为培训经历的证明,并不具备准入资质或技能水平评价的功能。大家在报考证书前,应对证书的性质进行细致了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