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将有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意味着9亿多人的权益有了更好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设备、集体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文化、卫生等非经营性资产,可谓规模庞大、关系重大。然而,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庞大的集体资产怎样管好用好?众多的集体组织如何规范运行?农民的集体经济权益如何有效实现?这些都呼唤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
法律的完善离不开实践的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是农村领域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2021年底,该项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目前,全国农村集体账面资产总额9万多亿元,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0多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亿多人。在此基础上,法律对有共识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提炼,巩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而对目前还看不清、拿不准的做法,将留待实践进一步探索。
该法的一大亮点是科学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也是广大农民极为关注的内容。受传统婚居模式影响,农村妇女往往因为婚姻而变动居住地,可能影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就是业内关注的出嫁女权益“两头空”现象。而根据该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给相关群体吃下了定心丸。
纵观法律全文,能感受到国家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视。毕竟,村集体有钱了,农村公共事业才能更好发展,农民才能享受更多集体福利。完成脱贫攻坚,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共同富裕,同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也要看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东中西部农村发展明显不平衡,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能力不强,一些资源匮乏地区的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当地农村集体经济没有多少资产资金。可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仍然任重道远,可以从双重维度切入。
要树立法治思维。乡村有效治理,法治是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干部群众遵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具体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牵涉范围广、情形复杂多样,各地务必要吃透立法精神、把握核心要义。基层干部要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
要树立市场思维。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混淆的情况,要避免出现因主体定位不清晰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法人,不同于公司,但依然要遵循市场规律,同时也可以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当务之急是从制度上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尤其要确保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的现象。
立法是一个良好开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治轨道上前进,农村的资源资产资金才能释放更大动能,让新时代乡村振兴之路越走越宽广。
文/乔金亮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