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商事登记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为推动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迈上新台阶,支持合理有效释放场所资源补充便民服务空间,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的《关于落实城市更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工作 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完成,目前正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在简化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证照办理手续;支持利用社区腾退空间从事便民服务;支持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开展配套经营活动等方面出实招,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使办理路径更加清晰,进一步提升了住所登记的便利度。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对于利用城市更新项目从事商业经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可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具住所证明文件,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另外,利用社区内的锅炉房、自行车棚、奶站等闲置再利用建筑物从事便民服务、养老、托育等与社区生活配套相关的经营活动的,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改造完成,并取得乡、镇政府或区政府及其授权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后,支持其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用于登记注册。
针对一直以来博物馆、公园等场所办照难等问题,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办照路径。利用公园、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单位内的合法空间资源设置便民服务网点、文化空间等配套经营项目的,如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支持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查证相关用地、规划审批后出具住所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制定了《北京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指引》,明确了不同情形房屋用于经营的出证规范。符合《指引》所列的情形,且拟用于登记注册的房屋已取得相关规划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或房屋验收合格手续)的,相关出证单位可以采用在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加盖公章的方式提供住所证明。
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将于6月8日截止,市民和相关单位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意见反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李天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