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新颁布的《学位法》从多个方面回应了社会关注和师生关切。
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华:像抄袭、人工代写等等,都属于学术不端。另外我们也明确了,通过违法违规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取得学籍的,这些都是属于不授予学位、还要学位撤销的一些情形,这样对学位授予单位去适用相关的法律就更加有明确性和可针对性。
申请者对撤销学位等不服的 可申请复核
新颁布的《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提出: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栾宗涛:对学生权益保护这一块,国家、各省还有各个学校都有一些充分的实践,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比如学生说我的学位论文是不是符合标准,如果有了争议,依据哪样程序规定进行处理,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次学位法在这个方面对学位复核、学术复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生在学位授予的过程中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就有一个法定的渠道进行申诉。
分类培养 分类评价 研究生培养改革新趋势
新颁布的《学位法》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定了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分类培养和分类评价,这也折射出了我国研究生培养改革的新趋势。
随着时代发展,我国已逐步形成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新格局。新颁布的《学位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
清华大学副校长 姜培学:学术学位,我们更加强调学生在理论方面的一些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更加强调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们现在认为专业学位的培养和学术学位培养同等重要。
据统计,我国在学研究生规模已超过365万人,到“十四五”末,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预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博士专业研究生招生人数也将大幅增加。这次新颁布的《学位法》,还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王战军:专业学位可以按专业实践的成果去进行答辩,也可以按你专业实践上的一些创新成果去答辩。所以把原来学位论文答辩单纯的一种类型划分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和规制都有了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让监督机制与高校自主权良性平衡
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同时,规定了我们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江涌: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结合自己本单位的学术评价标准,来科学地制定各个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并且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申请、撤销、增设相应的学位授权点。
此外,新颁布的《学位法》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要加强外部监督,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华:这次学位法明确规定,如果学位授予的质量达不到相关的要求,可以撤销你的学位授予资格。包括现在在实践中,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博士论文,无论是匿名评审,还是后续的抽检力度,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学位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总结了四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回应了师生关切。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栾宗涛:我们将对照学位法各项规定,抓紧全面梳理修订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举措。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