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化了哪些监管规定?将对用户权益保障产生怎样影响?一起来看关键内容——
关键点一:细化监管规定,审批环节做“减法”、效率做“加法”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量快速增长,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去年12月,我国公布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等作出了总体规定。
“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做好条例衔接性条款承接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介绍,细化相关工作要求和具体办理流程,可推动支付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同时,适当下放部分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审批权限,提升支付机构办事效率,更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条例中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要概念及内涵,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许可程序。
“明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时效要求,便于我们和监管部门沟通,明确申请能多长时间收到回复,有助于我们做好业务发展规划。”一名支付机构负责人说。
关键点二:明确注册资本等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
当前,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支付业务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要持续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附加要求,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据介绍,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根据附加要求,部分在全国展业、全牌照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将提升至4亿元。
“当前规定与国际上的监管实践、国内的监管趋势相一致。”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强化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点三:细化用户权益保障机制,收费调整应提前公示
此前条例大幅增强了用户权益保护力度,把保护用户权益作为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此次征求意见稿细化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对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等提出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施行前30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用户知悉、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并做好协议换签工作。
关键点四:新旧支付业务分类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业务许可范围
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此前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而非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一位业内人士说。
记者了解到,过渡期满,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存量支付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监管机构设置了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最长可达近5年。有10多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分别为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为避免这些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要求,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了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介绍,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相关制度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系统集成、协调高效。根据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优化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文/吴雨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