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西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已于4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结合西藏实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因虫草采集、菌类采摘等原因失学、辍学、旷课。这是对未成年人教育权的有效保护。政府在服务保障方面的有关职责规定,为西藏未成年人保护注入新的强劲动力。
着力突出政府职责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重要职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政府服务保障职责,极大改善未成年人成长条件和社会环境。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办法》设定了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扶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指导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等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孩子托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残疾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进行特殊保护。《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服务保障机制,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保障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重病重残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规定将极大改善相关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
着力强化网络保护
《办法》专设“网络保护”一章,对有关部门、有关行业、未成年人家庭和学校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了网信、公安、民政、教育、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行业监督管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指导家庭和学校相互配合等方面的职责,将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网络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办法》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关权利,并提供了路径支持:依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权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学校在网络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素养及网络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预防网络欺凌等宣传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使用手机拥有极大的管理权: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交由学校统一管理。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办法》进行了严格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着力培养时代新人
新时代新征程,赋予未成年人培养新的内涵,赋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使命,《办法》将这种内涵和使命作了很好体现。
拓展立法目的,《办法》丰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时代内涵,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立足点更加贴合实际,保护目标更加凸显本质。明确“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明确“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四有”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要条件。明确“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新时代新征程培养未成年人的最终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精神。
延展培养内容,《办法》扩大了未成年人应当接受的教育范围,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些教育有利于打牢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基础,为他们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丰富保护手段,《办法》拓宽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适用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溺水、防火灾、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从业查询义务,不得录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文/刘玉璟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