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物业公司的出纳人员因为操作不当,同一个月向十多名员工重复发放了两笔工资合计4.7万余元,为此被公司起诉要求全额赔偿。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最终判令该出纳人员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单位为此扣除其工资时有哪些限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出纳错发两遍工资,公司损失4.7万余元
王娟(化名)在上海的一家物业公司担任出纳,负责工资的发放工作。公司在王娟离职后发现,因其操作不当,竟在同一个月向17名项目人员发放了两笔工资,合计重复发放金额达4.7万余元。
更加麻烦的是,由于重复发放工资的17位员工所属项目已经撤场,人员均已离职,该公司联系不上相关人员,无法追回重复发放的工资。
为此,物业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娟赔偿4.7万余元经济损失,但并未得到支持。
公司认为,王娟发放工资时需要通过U盾和验证码的双重验证,其错误发放工资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而现在由于项目相关人员信息资料不全且已离职,发放款项无法追回造成了损失,因此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王娟起诉至宝山法院。
庭审中王娟辩称,公司的项目数量较多,不能证明是其发错了工资,可能是工资单本身有误,而自己没有义务对工资单进行核实。另外她还表示,公司依然有途径挽回损失,并未丧失向相关人员追索工资的权利。
法院:公司存在扩大损失责任,判赔2000元
对于双方各持一词,法院认为,王娟作为物业公司相关经营场所的唯一一名出纳人员,在发放工资转账需要用到U盾和手机验证码的情况下,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人代为操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是王娟对17名项目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转账操作。
同时,同一人同样金额的工资在同日连续发放两次,明显属于不合理的情况,王娟作为出纳应当尽到审慎义务,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流程操作,避免误发错发。因此,就重复发放员工工资的事宜,其具有过错。
然而,王娟虽然有责任,但是公司长期未发现工资错误发放的问题,且发现后也未通过起诉等手段向相关人员积极追讨重复发放的工资,存在扩大损失的责任。
法官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一般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但如果完全不让劳动者承担责任,则缺乏相应管理约束,可能造成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责或故意破坏生产,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故在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终,宝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娟向原告物业公司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收入标准是重要考量因素,不能从工资中任意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因履职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不能仅根据损失大小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就是需要依靠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开展,故其选任的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是其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对于这一问题,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如果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履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全部损失,等于用人单位将所有的经营风险都转嫁给了劳动者。因此在确定这类案件的赔偿标准时,除了考虑损失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过错程度、公司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责任等因素。
对此,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往往是法院裁判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简单来说,一个工资收入很低的员工和一个工资较高的员工给单位造成同样的损失,两人被判承担的赔偿数额一般会有不同”。
此外,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会采取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进行扣除。
徐旭东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