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体育比赛”为何亟待“入刑”
中国青年报 2024-03-19 13:31

3月18日,新主帅伊万科维奇带领26名国足球员由深圳飞赴新加坡,他们即将面对3月21日2026美加墨世界杯亚洲区36强赛客场挑战新加坡队的小组赛第三轮赛事。和3年前国足前主帅李铁带队在苏州踏上卡塔尔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征程相比,球队主力框架已超过半数易人——在深得民心的中国足坛常态高压反腐扫黑背景下,这一个拒绝暗箱操作的世界杯备战周期,显然可以成为球迷期待这支球队“有所作为”的重要转折点。

自2022年11月李铁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至2023年8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李铁受贿案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李铁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系列罪名——行贿收买比赛致对手“放水”达到本方赢球升级目的,受贿安排球员在国字号球队“镀金”,显然是这位前主帅最令球迷深恶痛绝之处。

人大代表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

2010年中国足坛第一次大规模反腐扫黑,多位前国脚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6-8年有期徒刑。时隔14年,由于我国刑法中缺乏专门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规定,实践中仍以贿赂、赌博相关联的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传统罪名定罪。然而在足球比赛实践当中,相当一部分不涉及“短期经济利益”的“默契球”和“关系球”,已经无法用传统罪名进行准确界定。因此,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维护体育比赛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安定,为建设体育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据《中国体育报》报道,刘国永认为,当前操纵体育比赛现象已经衍生出多元特征:一是操纵体育比赛范围的扩大化,除了公众较为关注的足球、篮球等项目外,台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电竞、信鸽等项目也逐渐开始有操纵比赛案件发生;二是操纵体育比赛主体的团伙化,操纵比赛的参与主体涉及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以及体育官员、体育经纪人、赛场工作人员等,他们之间相互分工、协作配合、内外勾结、串通作案;三是操纵体育比赛方式的多样化,以足球项目为例,比赛结果已不再是操纵的唯一方式,一些比赛中红黄牌的数量、先发阵容的名单、点球的人选等都开始成为操纵比赛的方式;四是操纵体育比赛形式的隐蔽化,一些参与操纵比赛的人员精心设计操纵过程,为操纵行为披上“技术性”“专业性”外衣,以符合比赛规则为幌子掩饰、混淆、掩盖操纵行为,呈现出更强的伪装性、隐蔽性。

“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更迫切的原因在于,现在多个项目领域相关案例数量呈增长趋势且并不亚于足球。”深度参与刘国永代表两会建议的中国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吕伟说,“比赛结果应该是不可知的,但操纵比赛相当于人为设定了结果,严重破坏了体育比赛的公平机制”。

“操纵体育比赛罪”针对性更强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行为,应该是指在竞技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从业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的手段操控比赛比分或胜负的行为。”深圳大学研究员、城市体育研究院副院长王桢在研究中曾经收集过一组数据,2000年至2017年,我国涉及操控体育比赛的相关刑事案件共65件,合计138人次,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操纵比赛的行为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数额巨大的赌资,也可以是收受的贿赂,还可以是特定的关系利益或者利益交换,由于这种行为破坏了体育比赛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所以危害性极大。”

多位体育法学专家表示,“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可以有效填补现行刑法规制空白,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比如2022年引起全国球迷关注的广东省运会假球事件,不存在权钱交易,也不存在赌博(赌球),只是为了所谓‘政绩’的‘默契球’,现有刑法罪名就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定罪。”吕伟说。

2022年广东省运会U15男足假球事件,经广东省纪委监委调查组查实,最终对16名党员干部严肃问责,相关人员亦受不同程度禁赛处理——倘若“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成立,则此类“假球事件”直接责任人难以脱罪。

“操纵体育比赛严重破坏赛事公平机制,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精神,扰乱体育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和观赛者合法权益。”刘国永说,“世界多个国家均有专门针对操纵比赛行为的立法规定,如今国内体育比赛活动日益增多,操纵比赛现象频发,因此建议我国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全方位打击,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

“操纵体育比赛”入刑的他山之石

正如刘国永所说,随着全球体育产业边际不断扩大,“操纵体育比赛”的事件在世界范围内都引起各地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4年,年仅25岁的德国足球裁判霍伊泽尔“决定”了一场足球比赛结果,最终因涉嫌操纵比赛和赌球获刑2年5个月。“霍伊泽尔案”不仅引起德国民众的关注,也促使德国法学界对该案涉及的刑法问题进行持续讨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林信铭在《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刑法规制——一个中德刑法的比较考察》中提及该案例表示,当时,此类操纵比赛案件的刑事追诉,《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诈骗罪”仅能有限适用,第299条“商业交易中受贿与行贿罪”则基本上没有适用空间,德国联邦政府遂于2016年6月向联邦议会提交了关于《体育赌博诈骗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的可罚性》的刑法修正草案,希望通过增设新的罪名来填补处罚漏洞。2017年3月9日,德国联邦议会决议通过该法案,在刑法典中增订第265c条体育赌博诈骗罪、第265d条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以及第265e条体育赌博诈骗罪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的特别严重情形,这一法案(即第51次刑法修正法案)自2017年4月19日起生效。

除德国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日本、意大利等体育法治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操控体育比赛行为均进行了独立制罪,尽管模式不同,但立法经验都值得借鉴。王桢表示,其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刑法典制罪模式,代表国家除德国外,还有俄罗斯、加拿大、塔吉克斯坦等。

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84条规定了操控竞技体育比赛贿赂罪,第1、2款规定:“任何人收买或者企图收买竞技体育比赛的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领导人,试图影响他们所参与的体育比赛结果的都构成此罪”,犯此罪将处罚金、强制性社会公益劳作、劳动改造、拘役;第3款规定:“运动员收受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影响比赛结果的也构成此罪”,犯此罪将处罚金、剥夺一定职务或从事体育比赛的权利、拘役;第4款规定:“裁判员、教练员、体育领导人收受贿赂操控比赛的构成此罪”,犯此罪将处罚金、剥夺一定职务或从事体育比赛的权利、有期徒刑。

“刑法典具有绝对权威性。因此,在刑法典中独立制罪足见国家对于竞技体育公平竞赛秩序保护的重视程度。”王桢的具体建议,是以刑法典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国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加“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罪”。

亟待“入刑”但不能只靠“入刑”

“操纵体育比赛的危害性绝不亚于兴奋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副主席杨扬同样谈及“操纵体育比赛的恶劣影响”,她结合国际奥委会在反操纵体育比赛问题上的处理办法,建议我国建立相应体系,以赛前教育、赛中监控、赛后评估等环节保障体育赛事公平、公正。

2014年1月,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刑警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此后,两大国际组织以合作伙伴会议的形式为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和地区、执法部门及博彩运营部门的不同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同时,为组织及个人提供“对抗假球、操纵体育比赛及其他腐败行为”的研讨、宣教平台,杨扬作为“反对操纵体育比赛宣传大使”多次参与活动。“现实案例表明,运动员周围有很多潜在风险,无意中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必须提升运动员的相关意识。”杨扬说。

“相对兴奋剂违规,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更具隐蔽性。”吕伟认为,“操纵体育比赛”入刑和“兴奋剂违规”入刑存在相似之处:体育界自上而下对兴奋剂违规都高度警觉,但推动反兴奋剂工作,依然需要筑牢法律责任体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重点惩治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幕后推手”,这标志着兴奋剂违法行为正式“入刑”——作为适用范围更广的“操纵体育比赛罪”,绝大多数体育法学专家认为增设这一立法条款“迫在眉睫”。

王桢介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涉兴奋剂犯罪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问题,已经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增设作了很强的前期铺垫。而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相当于“从零开始”,需要大量准备工作,“‘入刑’时间一般来说会比较漫长”。

要遏制操纵比赛的现象,“入刑”是关键举措,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王桢表示,刑事处罚、行政执法和行业自律需要各司其职,“当前,我们对操纵比赛的行为主要有3种处罚模式,由行业协会作出的纪律处罚、由体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用传统罪名进行的刑事处罚”,即便今后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三个行为能否合理、高效衔接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行业协会、体育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需要共建衔接机制”。

以上赛季CBA季后赛为例,上海男篮战胜江苏男篮晋级8强,决胜时刻,江苏男篮连续“失误”的表现最终被认定“消极比赛”,两队被取消2022-2023赛季比赛名次和参赛资格,两队主教练也分别被禁赛5年、3年,俱乐部总经理也受到处罚,但怒气难消的公众对处罚结果依然不满——在王桢看来,这表明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着实有待进一步衔接。

“足球、篮球已经是我国职业化程度最高的体育项目了。体育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脱钩后,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也带来了监管隐患,包括一些迅速崛起的新兴小众项目。”吕伟说,“我们希望通过‘入刑’等司法手段提升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以案示警,加快构建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治理的网要严、要厉,还要密,这样才能符合《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基本要求。”

文/郭剑 梁璇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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