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购买万余个口罩,就其中8000个口罩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法院最终仅支持双方“退货退款”。
2023年4月,刘某在通州一家公司购买800包一次性口罩,共计花费2.32万元。后刘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口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元芳公司退还全部货款2.32万元并赔偿货款的三倍6.96万元,同时要求元芳公司通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2021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曾发布口罩的生产厂家惊涛公司召回该批口罩的公告。据公告记载,惊涛公司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召回计划,涉及数量为3800包(10片/包)。召回范围内的一次性日常防护口罩,阻隔飞沫的防护效果过低,过滤细菌、病毒等气溶胶的能力受到影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召回范围内的口罩,惊涛公司将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退换货服务,以消除安全隐患。
元芳公司及其通州分公司辩称,认可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非故意销售,公司此前不清楚产品召回公告,在了解到有召回情况之后,元芳公司曾与刘某协商退回,刘某基于牟利目的不同意退回,因此未达成召回目标。元芳公司同意退还货款,同时要求刘某将涉案产品退还元芳公司通州分公司。但是,元芳公司不同意三倍赔偿,认为刘某购买产品是以打假牟利为目的,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且元芳公司认为刘某是在明知产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故意购买涉案产品,索赔高额赔偿金,因此元芳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元芳公司海淀翠微路分公司出售同款口罩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7000余元。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刘某表示其还分别在元芳公司的安贞分公司、海淀翠微路分公司、上地分公司购买了共计2.5万余元的同类型口罩。
通州法院认为,涉案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发布召回公告,元芳公司的关联实体也因同类型口罩存在质量问题接受过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购买者为“消费者”,二是购买的商品需用于“生活消费需要”。本案刘某从元芳公司通州分公司购买了2.32万元的口罩,同时在元芳公司的其他分公司购买了2.5万元左右的同类型口罩,其购买数量和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一般购买者因“生活消费”所需。同时结合元芳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刘某购买涉案口罩是用于“生活消费需要”。
刘某虽辩称,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而支持“惩罚性赔偿”,但法院认为,涉案口罩不应定性为食品药品,因此也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
庭审中,元芳公司通州分公司同意退还2.32万元,刘某也同意将涉案口罩予以返还。
综上,通州法院判决元芳公司及其通州分公司退还刘某货款2.32万元,刘某在元芳公司及其通州分公司退款时返还该批800包一次性口罩。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判决后刘某与法院联系,请求法院协助其与元芳公司协商,将刘某在元芳公司其他分公司购买的所有口罩退货退款。
(文中公司为化名)
通讯员 曾晓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