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青年报《法学苑》栏目合作推出的公益普法节目“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特别节目播出。畅谈关于女性为自己、为家人、为子女购买保险时会遇到的问题,投保的注意事项,理赔遇到困难的解决途径等8个热点话题。
案例:大学生买了恋爱保险结婚之后却遭拒赔 法院判决赔9000余元
以金钱为目的的爱情不靠谱,但恋爱保险还真经得起考验。前几年网上流行一款名叫“恋爱保险”的保险产品,还在上大学的小张看到宣传里介绍,花400多块钱投保,如果他和女友满三年以后领证结婚就能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婚礼祝贺金9000多元。小张一合计,自己和女友感情稳定,本就打算毕业后等工作稳定再结婚,时间刚刚好,到时候领完证就来领取这份祝贺金,还能给女友一个惊喜。小张便在网上买了这份恋爱险。过了四五年,小张真就如约和女友结婚成家,二人拿着结婚证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说,这款产品已经下架,赔不了。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小张保险费400余元,小张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保险公司向小张给付保险赔偿金9000余元。
法官表示,经监管机构备案并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效力不仅承载着社会公众对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的信赖利益,同时也承载着对监管权力的信赖利益。对依法备案的保险产品的效力进行全面否定性评价,要以《民法典》《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为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基于相关保险产品的公开销售产生的信赖利益,以及合同无效衍生的后续影响。正确区分保险产品功能发挥与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产品功能发挥与否应交由市场来评价,不应成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依法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什么是恋爱保险?恋爱保险保的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所长魏丽教授介绍,恋爱保险合同在监管部门备案为财产保险,其保险条款亦明确约定保障内容为筹备婚礼的花费。保险标的并非“恋爱关系”,而是因筹备婚礼而可能产生的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属于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保险应当是大爱的体现,虽然恋爱保险产品不像其他人身险等险种主流,在当今婚姻率较低的社会现状下,有正向的积极作用,保费不高,投保的准入门槛较低,更加接地气。
对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履职导致的保险纠纷,如何把握司法裁判尺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长苏畅指出,实践中有因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投保人的材料没有传递成功而产生的纠纷。此时,要区分不同性质的中介机构。投保人向保险代理机构投保,相当于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相当于直接向保险公司作出的。而保险经纪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相当于代投保人进行投保。如果因为保险经纪机构的疏忽,没有将投保人的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过错的,可能会导致无法理赔的结果,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可以向经纪机构主张赔偿。
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购买保险“宽进严出”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影响?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耿瑗提到,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制定出书面的询问表等方式对有关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承保或者是否需要增加保费等重要事项进行询问。如果被保险人确实存在相关情形,比如之前曾经做过重大手术、患过某类疾病等等,就要如实地予以填写,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的时候也会就相关治疗记录、住院病历等等予以调查。
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苏畅法官指出,判断投保人是否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的疾病确诊和治疗的情况,必须是医疗机构明确出具诊断证明的疾病,而不能是检查过程中的怀疑或疑似,也不能是患者在看病时的主诉内容。二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患有该疾病是一种明知的主观状态。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意外伤害险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耿瑗法官表示,首先,要判断何种情况属于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其次,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于某些特定的情形,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这些情形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职业限制等,而且绝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是不保障疾病的。
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具有“重大性”?
魏丽教授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需要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和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同时询问的事项也应当限定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如何认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苏畅法官指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或重大关联关系是被保险人是否能够获得理赔的关键。审判中,判断两者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会根据疾病的病灶位置、疾病的ICD-10医学分类、罹患A疾病后是否会导致B疾病的发病几率显著增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法院会咨询主治医生、专家医生的专业意见,在当事人对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还可能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两种疾病关联度的司法鉴定。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耿瑗法官提到,第一,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合理的方式包括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识,使得免责条款能够在外观上区别于其他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第二,是否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用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作出了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特别是涉及专业术语或事项时,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说明。第三,保险人是否保证投保人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阅读和了解免责条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