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新办2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周翔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包括“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在内,近几年法庭判赔了多起判赔额度超过亿元的案件,具体介绍以下四方面的做法:
一是树立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花费巨额投入研发的创新技术为其带来了明显的竞争优势,比如说在“香兰素”这起案件中,原告的“香兰素”产品一度占据全球市场的60%。在“蜜胺”案件中,原告是全球生产“蜜胺”的最大的企业,占据全球市场份额的20%。所以,对于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的赔偿才能有力加以制止。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庭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尽力查明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害、侵权人获利或者是专利许可使用费,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在“蜜胺”案中,一审法院酌情判赔了1.3亿的赔偿数额,法庭在二审过程中进一步补充查明了相关事实,计算出被告在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蜜胺产品获取的毛利率超过了2.8亿元,法庭以此综合考虑总体案情,最终对权利人主张的2.18亿元赔偿数额予以了全额支持。
三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法庭始终慎用法定赔偿,主张要充分查清相关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判决足额赔偿。比如说在“香兰素”案件中,一审法院适用了法定赔偿,判赔了350万元,法庭在二审中进一步补充查明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终判赔了1.59亿元。此外,对于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实际控制人,能够认定其与企业构成共同故意侵权的,要判定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股东为了逃避侵权责任,恶意转让公司股权,以致公司难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法庭坚决判处相关自然人与被诉侵权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是补充赔偿责任,有力遏制这种侵权行为。
四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庭全面严格落实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各类侵权行为。比如说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首次适用并顶格判令5倍的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去年法庭在8起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下一步,法庭将进一步贯彻严格保护这一司法理念,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努力查清案件的相关事实,敢用善用、用好用足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科学准确地计算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让这一赔偿法律制度成为制止侵权的有力武器。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