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的就诊记录 成了保险公司的解约原因?法院:不行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2-21 18:35

三十多岁的刘女士(化姓)在某App上为自己购买了缴费期三十年、保险期限至七十岁的重疾险,签单机构是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保险费五千余元。令刘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在自己持医院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距投保九年前的诊断记录为由拒绝理赔,并单方宣布解除保险合同。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刘女士诉称,2021年9月其在网上购买重疾险后,同年11月在医院查出甲状腺有可疑滤泡性肿瘤。此后,刘女士开始检查问诊。2022年3月底,医院为刘女士出具甲状腺癌诊断。拿到诊断的当晚,刘女士在网上上传了理赔材料。4月初,刘女士收到保险公司通过短信发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刘女士所做检查“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未达到条款约定责任给付条件”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此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刘女士电话沟通保险合同问题,又提出保险公司调查了刘女士所有的就诊记录,发现刘女士在2012年6月就诊于某医院普通门诊,被医生诊断为心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刘女士未听说过这一疾病,更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病。刘女士未曾违反健康告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恶性肿瘤中的轻症进行赔付。十天后,保险公司向刘女士发送短信通知称:经调查核实,刘女士因心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就诊于医院,公司决定解除合同退回全额保费,此次理赔不予赔付;刘女士此次因甲状腺恶性肿瘤申请理赔,因所患疾病未达条款约定责任给付条件,本次理赔申请不予赔付。保险公司随后将五千余元保险费直接退到了刘女士的账户上。故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心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属于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属于保险合同健康告知明确约定应当如实告知事项,刘女士未如实陈述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刘女士所患疾病不符合理赔条件,不予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保险公司在网页中形成的保险单合法有效。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保险公司向刘女士发出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未如实陈述2012年6月的就诊记录,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的健康告知规定,强调的是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健康状况、过去两年的就医经历,心脏植物神经素乱的诊断发生于距刘女士该次投保九年多之前,无论该症状是否属于“精神疾病”,均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刘女士对于此情况的未如实告知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保险公司向刘女士发出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法院还就案件的其他争议焦点结合保险条款进行了解读和评述,并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保险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条款均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保险人自身情况的合同义务,对于投保人违反此规定的情形,赋予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法官表示,保险公司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均应当依法行使。该案中保险公司提出的解约理由明显超出了投保人刘女士的认知范围,保险合同不应被解除。保险合同均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应积极主动履行条款提示、说明义务,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突出展示相应免责条款。投保人在网页上进行操作的时候,一般会看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客户告知书、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内容,投保人按照网页上的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网页上多会询问“对以上条款是否知情”“是否同意以上协议内容”等等。

法官提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要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一旦遇到非法解约、无理拒赔的情况,收集所有就医记录和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张建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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