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1月23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线上办公、网络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的普遍现象。但是,沟通联络便捷化的同时,也模糊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边界,员工的权益无形中受到制约和损失。因而,支持隐形加班劳动者获取加班费是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的必要举措。
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已经成为“双刃剑”。现实中,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进入工作群,一些员工少则加入几个工作群,多则十余个工作群。且即便是下班时间,管理人员依然可以随意通过电话、微信群安排布置工作任务,并要求员工回复“收到”,甚至有些任务要求当晚即应完成。
特别是,即便是下班时间或晚上,管理层还会要求员工通过线上办公方式完成任务并交付。这显然是利用互联网对员工权益的任意侵害和盘剥。要求员工随时在线,随时回复消息,随时线上办公的做法,极度压缩了员工的个人时间,让其很难有效处理家务,很难享受一个完整舒适的休息。
一些用人单位明明在员工下班后依然利用微信、钉钉等网络方式安排任务,却选择性忽视员工在隐形加班的事实,既不为员工调休,也不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在互联网社会下,劳动者除了离线休息权面临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之外,还有可能因此失去加班费、获得调休待遇。
值得欣慰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支持和保护劳动者的“离线权”。有员工因周末休息时间未及时回复领导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被辞退,员工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此外,也有员工居家线上办公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据报道,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法院的裁判思路无疑有着完全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无论是在单位还是在家,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就应按照加班对待。
这一全国首例裁判,更有着示范和指导意义,避免用人单位总是利用互联网这把“双刃剑”侵占员工个人时间,进而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用人单位要重视和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劳动者提供实质性加班时,就应支付加班费,或者按照规定调休,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