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开出2220万元大额罚单,退市庞大难逃从严监管。
12月22日冬至晚,河北证监局针对退市企业庞大集团(证券代码:400171)的财务造假案,开出了高达2220万元的大额罚单,并对2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过为期7个月的立案调查,庞大集团在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过程中操纵利润总额22.64亿元的巨大造假案,案情终于浮出水面。券商中国记者从河北证监局了解到,此案无论是罚款金额还是市场禁入年限,监管部门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主要责任人员黄某宏给予“顶格”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马某给予接近上限的处罚,3名审计委员会成员、董秘、独董也一并受罚,体现了从严监管、严惩首恶的执法导向。
三项违法行为触碰红线
时间回到2023年年初,庞大集团2020—2022三个年度的业绩承诺期限即将到期,这一情况引起了河北证监局的注意,并将该公司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关注对象。3月初,河北证监局又结合往年定期报告分析及投资者投诉举报等情况,对庞大集团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了财务造假等线索,遂于5月22日对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如今,为期7个月的调查终于有了结果。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河北证监局拟对庞大集团及8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高达2220万元,并对2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庞大集团涉及包括财务造假在内的三项违法行为:
一是连续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庞大集团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在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过程中,不当确认投资收益、计提预计负债等,影响利润总额22.64亿元。
二是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庞大集团2022年8月披露的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涉及自身的一宗重大诉讼,涉案金额15.73亿元。
三是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庞大集团有三宗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涉案金额28.66亿元。
对上述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拟对庞大集团罚款670万元,拟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成员等8名责任人员罚款合计1550万元。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罚款金额来看,监管部门对公司及责任人员均给予从重处罚,对其中1名主要责任人员甚至给予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顶格”处罚。
操纵利润高达22.64亿元
造假金额巨大,是庞大集团财务造假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公告,该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13.11亿元,在股权交易中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9.53亿元。
其中2019年重整期间,庞大集团在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将13.56亿元债务转为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关于相关债务的投资收益、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等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分别虚增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利润总额10.64亿元、0.82亿元、0.71亿元,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0.94亿元,导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至2021年,庞大集团对外转让三家子公司股权,但监管查明部分股权转让款实际为庞大集团自有资金;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家子公司仍由庞大集团管理或实际控制。上述股权转让中,庞大集团在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收益等,虚增2021年度利润总额7.12亿元,虚减2022年度利润总额2.41亿元。
“首恶”顶格罚款终身禁入
在庞大集团拟被处罚的8名责任人员中,有2名主要责任人员拟被处以较其他责任人员更重的罚款,并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是公司原董事长黄某宏被处以500万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监管部门认为,黄某宏组织、策划、实施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对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行为性质恶劣,拟对其罚款5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是公司原董事长马某被处以400万元罚款、十年证券市场禁入。监管部门认为,马某对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虚增利润总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拟对其罚款400万元,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则明确对当事人的市场禁入年限一般分为3—5年、6—10年和终身三个等次。
由此来看,无论是罚款金额,还是市场禁入年限,监管部门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主要责任人员黄某宏给予“顶格”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马某给予接近上限的处罚。
与此同时,除主要责任人员被追责外,另有6名直接责任人员拟被分别处以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3名审计委员会成员被认为对公司造假行为承担责任,2名独立董事分别被罚款50万元,兼任董秘的1人被罚款110万元。
可以预见,今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认真履责,否则将受到更严格的追责。
“立体式”追责震慑财务造假
据了解,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案件,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将拉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立体式”追责的序幕。例如庞大集团就可能即将面临来自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和来自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责。
民事赔偿方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后,河北证监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投资者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事实,依法向庞大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求赔偿损失。河北证监局表示,将积极支持投资者向法院提起相应民事赔偿诉讼。
针对广大投资者关注的重整投资人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事宜,河北证监局已对三家重整投资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重整投资人尽早履行承诺,并责令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向重整投资人追索业绩补偿。后续也将持续督促公司及重整投资人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兑现公开承诺等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刑事追责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虚假财务报告,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依法应予立案追诉。行政处罚决定正式作出后,河北证监局表示,将依法及时将庞大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券商中国记者从河北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庞大集团财务造假案案情复杂,造假手段隐蔽,给案件查办增加了不小难度。
河北证监局为此抽调了10余名干部组成专案调查组,奔波于北京、唐山、深圳、长春、沈阳、自贡、海口等多个地市,总行程约8500公里。共向上百个主体取证,获取各类证据材料1500余份,多次组织法律、会计专家对案涉问题论证分析,为依法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证监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证监会工作部署,切实把监管‘长牙带刺’落到实处,保持对证券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整治辖区证券市场乱象,净化辖区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河北证监局表示。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