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西城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监督的一起长达22年的民事、行政交叉工伤养老保险纠纷案得到实质性化解。来自天津的女子柳某某是国企的一名员工,22年前上夜班途中因工伤造成伤残八级。她休病假多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其2018年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偏低。对此,柳某某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走访用人单位、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搜集整理当年的工资收入凭证,最终核算出柳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为每月101.4元,并促成柳某某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从其退休至75周岁,用人单位给付养老保险金差额。
女子22年前工伤致伤残八级 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致养老保险待遇偏低
天津的柳某某1989年9月入职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2001年5月30日在上夜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2004年9月1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柳某某为工伤。2005年3月18日,柳某某经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2001年至2006年期间,用人单位对柳某某按照病假和低保处理,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柳某某于2008年2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依据该协议,用人单位支付柳某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共计14.7万元,其中社会保险部分未为其缴纳至社保机构。
2018年5月10日,某区人社局作出《基本养老待遇核准表》,核准柳某某退休。柳某某于2018年5月底收到核准表并自同年6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自此,柳某某发现自己养老保险金明显低于同期入职人员,一场长达5年的马拉松式维权之路开启。
柳某某自2018年5月退休后,先后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以“因养老保险待遇偏低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20年6月,柳某某向某区人社局投诉,请求某区人社局对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某区人社局未答复。2020年11月4日,柳某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责令重新作出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该法院以“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起诉。
因养老保险待遇偏低起诉未果申请检察院监督 保障残疾妇女养老待遇面临三大难点
柳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何让柳某某的诉求得到实质性解决,保障残疾妇女养老待遇,成为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首要问题,该问题的难点有三。
难点一,2018年5月10日柳某某已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能否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针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退休人员不在其列。由于该案当事人柳某某于2018年5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超出劳动年龄范围,不属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象。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手续。
难点二,柳某某已超出劳动年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手续,那么是否应当赔偿其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某区人社局养老科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柳某某已超出劳动年龄范围,企业不能为其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手续。但给柳某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柳某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予以赔偿。”
难点三,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柳某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据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工作人员介绍,时间过去太久,档案资料也找不到了。检察机关走访用人单位、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搜集整理柳某某当年工资收入凭证及养老保险缴纳明细,提供给某区人社局养老科进行核算。
某区人社局参照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获取的证据,依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针对用人单位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对当事人柳某某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进行测算。2023年11月14日向检察机关出具测算意见:经查,柳某某缴费记录显示,其自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缴费基数明显低于前期缴费水平。按照2003年3月缴费基数1630元/月,测算此期间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为101.4元/月。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退休之日至75周岁用人单位按每月101.4元的养老保险金差额给付
检察机关与用人单位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及上级单位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圆桌对话”,研讨该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
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作为国有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化解社会矛盾,并要求用人单位尽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社保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某集团公司第一热电厂工作人员也表示:“认同某区人社局的测算意见,同意按照某区人社局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金额,给付柳某某自退休之日至75周岁,这个方案很公平、很合理。”
为做好当事人柳某某释法说理工作,检察机关针对2018年5月10日柳某某已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能否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柳某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逐一向当事人柳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柳某某同意由用人单位按照某区人社局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金额,给付其自退休之日至75周岁。
柳某某及用人单位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于2023年12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柳某某诉某区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您与我非亲非故,我跑了这么多年没解决的事,您帮我解决了,真的感谢检察官,22年的心结终于解开了!”柳某某对检察官说。
柳某某因工致残,常年需要高额治疗费用;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收入降低引发丈夫对其不满,长期吵架、关系不睦导致离异;其女儿患病毒性心肌炎未得到及时护理留下后遗症,长年服用治疗心悸的自费类药物,雨天气喘,无法正常工作,目前仍依靠柳某某抚养。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向柳某某送去司法救助金,帮助她走出生活困境,鼓励她重振生活信心。
通讯员 杨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