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自家祖墓被邻居家的鱼塘水淹,家住攀枝花的王先生很气愤,觉得对不起已去世下葬36年的母亲。
“先有祖坟,后有鱼塘。”王先生告诉记者,自从邻居家修建鱼塘之后,母亲的坟墓拜台时有被水淹,春节、清明都无法祭拜,多次找到邻居沟通把鱼塘水位降低,但邻居未同意。后来,村社也来协调解决过多次,依旧未果。
祖坟被淹三年多,王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将邻居起诉至法院。邻居一方表示,这块土地是自己依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自留地,在自己家自留地上挖鱼塘,是自行处置自己农村自留地的权利,这一行为不存在侵权。法院一审认为,邻居围地蓄水淹没拜台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及其近亲属对祖坟的祭奠权,判决邻居承包的水塘蓄水时,在王先生母亲坟墓的拜台下,长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
事发
祖坟拜台被邻家鱼塘水淹多年 坟墓被淹后人无法拜祭
王先生家住攀枝花市某村,其母已去世36年,当时安葬地附近并没有鱼塘。王先生告诉记者,原来此处是一块晒场,后来被邻居王某才家耕种,用于种水稻。后来,邻居王某才将该土地建成鱼塘养鱼,结果蓄水越来越深,以至于其母的坟墓拜台逐渐被淹。
“我们都姓王,还算远房亲戚,前些年我们一直在外打工,他知道我们春节会去祭拜,就放水把坟墓拜台露出来,但我们后来发现祖坟拜台经常被淹。”王先生称,这不仅影响他们拜祭亲人,而且母亲坟墓也不宜长期被水浸泡,自己心里很不舒服。
王先生的儿子表示,奶奶的坟墓拜台被淹三年多,导致春节、清明都无法祭拜。他们多次找到邻居王某才一家商量,能不能把鱼塘中的水位降低,不要淹到坟墓拜台,但对方未同意。“村社调解过多次,也没有结果。”
“坟墓不仅是母亲遗骸的安葬之所,也是祭奠母亲和寄托哀思的地方。”王先生介绍,今年2月,由于村社多次调解无果,他将鱼塘所有者王某才及其儿子起诉至米易县人民法院。
起诉
要求邻居恢复耕种或降低水位 邻居辩称未侵犯其任何权利
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除鱼塘蓄水恢复耕种,或水位降低至坟墓拜台以下80厘米,并保持水位;请求判定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此,邻居王某才及其儿子认为,这块土地是他们一家人依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包的自留地,他们在自己家自留地上挖鱼塘,也是他们自行处置自家农村自留地的权利,这一行为没有侵犯王先生的任何权利。
邻居一方还认为,王先生的母亲坟墓并未被水塘淹没,而且在修建鱼塘时,已为王先生一方保留了必要的祭拜路径和祭拜条件。因此,他们没有义务恢复耕种或者降低水位。
针对此事,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王先生母亲的坟墓在36年前形成,此处原属于生产队的晒场,由王某才耕种,后该土地被修建成水塘。双方因水塘与祖坟之间多次产生纠纷,经村社调解,一直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在法庭上,王先生向法院提供祖坟拜台被淹的照片。对此,王某才儿子也在法庭上坦承,他们家的鱼塘蓄水后,偶尔水位超过了坟墓的拜台。
判决
公民祭奠权是依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邻居被判侵犯祭奠权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中,坟墓不仅是逝者遗骸的安葬之所,更是承载着亲人祭奠逝者、寄托哀思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地方,祭奠是公民表达对已故亲人的爱思和传统之情而举行的活动,流传至今,已经成为了普遍的风俗习惯,也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和公序良俗。
公民的祭奠权是依法应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原告母亲的坟墓长期被水塘浸泡,祭祀拜台偶有被浸没的情况。被告围地蓄水淹没拜台的行为侵犯原告及其近亲属对祖坟的祭奠权,原被告作为同村同姓的村民,双方应和睦相处,被告应本着善良风俗为原告及其近亲属的祭奠权排除障碍。
2023年6月,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王某才及其儿子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二人承包的水塘蓄水时,在原告王先生母亲坟墓的拜台下,长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12月4日,王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一审判决后,王某才及其儿子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江龙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