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据齐鲁晚报最新报道,现如今,婚前协议不再陌生。一项关于中国人婚前协议意愿的调查,96.6% 的受访者都听说过婚前协议,而完全没接触过的只占 3.4%。此调查筛选出 2396 名暂未处于婚姻状态的受访者,50.1% 的人表示“一定会签”、“很可能会签”和“打算签”。
2020年8月,北京青年报发表专栏文章《“忠诚协议”能保证什么》,讨论忠诚协议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作者认为,我国民间的忠诚协议也好,美国的婚前或婚后协议也罢,能规制的只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离婚等情况时的财产处分情形,有了协议,会让夫妻双方明了因“过错”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至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保证,则是一纸协议所不能承受之重。
签与不签婚前协议,取决于将要结婚的双方在婚姻中追求什么。如果把婚姻看作风险投资,那么婚前协议至少可以确保无过错方不至于“人财两空”;如果把婚姻视为维系两人关系的保证,那么仅凭一纸婚前协议无法保证情感方面的忠诚。
不过,随着了解并接受婚前协议的人逐渐增多,反映出国人对婚姻有了更多现实考量,从增进社会婚姻伦理的角度而言,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牛郎织女被王母娘娘拆散之前的生活,符合传统中国人对美满家庭的想象:几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男人耕田种地,养家糊口;女人纺纱织布,相夫教子。日子过得恬淡平和,与世无争,安详美好。可是这么美满的姻缘,竟那么硬生生地就被拆散了,悲剧中的男女主角,只能于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鹊桥上相会一次,诉说离愁别绪,而其余的三百六十多天,则不得不在相思中度过。
无独有偶,美国人对完美家庭的想象也不过如此。二十世纪早期重要的画家、插图家诺曼·洛克威尔描绘的美国传统家庭也与此类似:“温暖的家里,居住着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以及他们的孩子们。夫妻两人相互忠诚,分坐餐桌两端。丈夫是一家之主,负责养家糊口,拥有绝对权威,说一不二;性格坚毅,也善解人意;受人尊敬,并不可怕;妻子负责打理家务,性格温和,忠于丈夫,照顾孩子,事无巨细,任劳任怨;帮助孩子建立宗教信仰,形成道德价值观;教育子女尊崇父亲,无私奉献其母爱。孩子们在父母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之所以有对牛郎织女爱情故事的遐想,对西方人“忠实”婚誓的关注,原因是这几天因着过“七夕”节的缘由,朋友圈儿里不时会读到有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文章。看来,人们对婚姻生活中忠诚的向往和对不忠的警惕,是一种普遍的固有的心态。只是那一纸忠诚的协议,真的能保证什么吗?
这几年兴起的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也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发生不忠的行为,必须离婚,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会丧失子女的探视权、监护权等,对于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部分必须放弃,归对方或子女等人所有。至于什么是“不忠行为”,则视双方约定的不同而略有差异。“忠诚协议”说白了就是对婚前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一种约定,它基于人们对于未来婚姻不稳定的担忧和恐惧,想通过对不忠一方不利的财产处分,来给婚姻加一道保险,其目的在于保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相互忠诚。
这一纸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在网络上搜索,还真有这方面的案例。一则案例中说,王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了丈夫车先生,在认识一年后两人领了结婚证。可在婚后不久,王女士却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后,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丈夫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都归王女士所有。就在协议签订半年后,丈夫车某又与谢某外出旅游。王女士发现后,遂向法院起诉,诉请与车某离婚,并要求根据协议,判处车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车某未能遵守在婚姻期间不与婚外异性联系的承诺,因此按照协议,车某在某市的一处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另一起离婚案件中,一对夫妻曾在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其中约定若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补偿费10万元。婚后,女方发现丈夫张某出轨,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丈夫支付违约金10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中所涉的“夫妻忠诚协议”进行分析研判,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法院遂做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由丈夫张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女方。
严格来说,这两个法院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案例中,适用了《婚姻法》上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所不同的只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部分提前做了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获得支持的部分,又是法律所允许的。至于有过错一方丧失对子女的探视权、监护权等内容,则会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据美国学者乔安娜·格罗斯曼与劳伦斯·弗里德曼合著《围城之内——二十世纪美国的家庭与法律》一书介绍,在美国,人们多会将离婚时的情形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有婚前协议,也有婚后协议等。对于婚前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各州并不会全部认可,而是会将其作为某种形式的特殊协议,并将“公正”作为可执行性的条件,比如双方都应对各自的财产全面公正地披露,各自都应有独立的律师,法庭还要对协议的实体公正进行评估。而在特别类似于“忠诚协议”的一份“婚后协议”中,法院却做出了拒绝执行的判决。
我国民间的忠诚协议也好,美国的婚前或婚后协议也罢,能规制的只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离婚等情况时的财产处分情形,有了协议,会让夫妻双方明了因“过错”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至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保证,则是一纸协议所不能承受之重。由此看来,忠诚协议的“效力”是有限的。
总之,忠诚协议能保证的,主要是无过错一方不至于“人财两空”,而无法保证情感方面的忠诚。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