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四川广安中院发布了8起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4起案件涉及地沟油。案件的相关人员最终也被法院判刑。
在一起案件中,2019年9月以来,黄某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脂进行加工提炼回收,再次将其加入火锅中提供给顾客食用。2020年1月15日,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从店内查获三桶油脂(其中较重的两桶油脂为使用废弃油脂反复熬制的回收油)。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物品移送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依法扣押了三桶油脂。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油脂熬制、提炼后添加进食物出售给顾客食用,侵害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综合其有坦白等情节,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将公安机关扣押的废弃油脂予以没收。
在另一案件中,2018年底,蒋某某开始在广安市前锋区经营火锅店。为节约经营成本,增加红汤火锅香味,蒋某某将顾客吃剩的红汤火锅底料进行回收,将回收的油舀出残渣,再加入其他原料熬制成“老油”(又称“地沟油”),并将“老油”添加到其他食客的红汤火锅中以供食用。蒋某某销售含有“老油”的红汤火锅的销售金额12,160元。
前锋区检察院在办理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蒋某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2022年3月24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收到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书面反馈,后向前锋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且予以销售,法院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同时,判令蒋某某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前锋区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8万余元。
本案中,蒋某某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为“老油”端上食客的餐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案涉火锅店经营时间较长,社会危害面较大,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被要求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另外两起案件中,被告人也均因回收汤锅废弃油脂熬制“老油”被法院最终判刑。
法院指出,火锅是川渝地区乃至全国人民喜爱的食物,使用“地沟油”则触及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长期食用“地沟油”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引发心脏病、癌症等后果,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