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3〕1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科学、择优的原则,突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岗位匹配性。
第四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主管机关(部门)负责本机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面试工作可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面试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面试主要对考生胜任岗位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等进行考察和评价。
第七条 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试讲、说课、表演、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命制面试试题;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组织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 面试实施方案应包括面试工作的组织领导,面试的方式、程序、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纪律监督等。
第三章 面试命题
第十条 面试组织单位可自主命题,也可委托专业考试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命题。
第十一条 命题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命题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流程、严格的保密措施,配备或聘请专业的命题人员。命题人员应当熟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和命题规范,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命题能力。
第十二条 科学设置评价要素及其权重,明确评分标准。采用结构化面试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第十三条 命题机构及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职责。
第四章 面试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提前将面试时间、地点等信息告知考生。
第十五条 面试场地一般安排在相对独立、安静、便利的地方,并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要求。
场地的设置应与面试方式相适应,一般应设立面试室、考生侯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要相对独立,实行封闭管理。
面试室应设置考官席、考生席、计分席和监督席等。
第十六条 面试开始前,应对考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特点、面试方式、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应聘相同岗位的考生一般应由同一组考官面试、使用同一套试题,面试顺序通过抽签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过程应全程录像。除必需的录音、录像、计时器等设备外,禁止在面试室内携带和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设备。
第十九条 采取线上面试的,应确保网络和系统运行顺畅,能够利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防止作弊行为,保证试题及考生信息安全。
第五章 面试考官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应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价工作。其中,主考官应全面负责所在面试室的面试工作,主持对考生的提问,协调处置面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逻辑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了解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掌握面试评价技术,具有较丰富的选人用人经验;
(五)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担任机关副科级及以上职务,或聘在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或聘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具备公开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制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建面试公共考官库和面试专业考官库。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组织推荐、条件审核、培训考核,取得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工作需要,可申请从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或选派面试考官。被抽取或选派的考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面试评价。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5人及以上,其中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小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专家。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考官,一般以专业类考官为主。
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原则上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
第二十六条 面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妥善保管面试过程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面试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面试组织单位应设立监督电话,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机关(部门)对面试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面试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