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账户不能出借。
近日,上海证监局对2例出借个人股票账户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2人分别被给予警告、且被罚款7万元。
当事人申辩称,主观上没有故意出借账户,属于初犯,有悔改表现;对账户借用方购买何种股票并不知情;不了解相关法律,家庭经济困难;类似案件处罚金额均在3万元左右,对其处以7万元罚款明显过高。两人请求减轻处罚。证监局一一进行了回应。
据悉,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违法规定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投资者切勿出借自己的账户。
出借股票账户给他人使用
“郑某文”中山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6日开立,2023年2月8日销户。自账户开立后,郑某文将该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涉案期间内,“郑某文”账户交易“瑞特股份”、“国瑞科技”、“南网能源”3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35.63万元,证券卖出合计502.50万元,账户累计成交额合计938.13万元。
“黄某文”中山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0日开立,2022年10月13日销户。自账户开立后,黄某文将该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涉案期间内,“黄某文”账户交易“美格智能”等多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约1亿,申购新股和债券成交额合计25.16万元,融券业务成交额合计1.24亿元,证券卖出金额合计约1亿元,账户累计成交额合计3.27亿元。
证监局认为,郑某文、黄某文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辩不懂法、家庭困难
郑某文、黄某文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主观上没有故意出借账户,属于初犯,有悔改表现;出借资金时间短,出借资金金额不大,对账户借用方购买何种股票并不知情;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调查;不了解相关法律,家庭经济困难;类似案件处罚金额均在3万元左右,对其处以7万元罚款明显过高。综上,两人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局逐一给出了回应。
首先,当事人提出主观上没有故意出借证券账户的申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等证据证明郑某文将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
其次,当事人出借资金时间长短以及金额多少对其出借证券账户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并无影响。
再次,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当事人对账户借用方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违法证券交易的行为不知情,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
第四,当事人提出不了解相关法律、家庭经济困难等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最后,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郑某文、黄某文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万元罚款。
对出借证券账户说“不”
2022年12月,青岛证监局发布了一篇《对出借证券账户说“不”》的投教文章。
文章称,近期,证监会某派出机构对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5人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具体而言,2021年3月至5月,无锡某公司按照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筹措大额资金转入该公司借用的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的6个证券账户。上述5人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买卖2只股票,交易实际亏损由公司承担。
青岛证监局警示称,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对于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新法实施以来,已有12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被处罚。
“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青岛证监局表示。
中国结算官网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市场7月新增投资者数量为91.03万。至此,A股投资者数量正式突破2.2亿大关。(刘艺文)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