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证监会将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检查规定》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
《检查规定》是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做了三方面的修订:一是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二是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于核准制的表述进行调整。
具体来看,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检查会商意见、整改规范事项的完成情况,推进审核或注册工作。审核或注册部门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核查或整改规范。检查对象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上市委会议召开前完成;检查对象处于证监会注册阶段的,整改规范原则上在注册审议会召开前完成。交易所审核部门应当在向证监会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中,就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审核意见作出说明。
同时,根据检查对象、保荐人存在的信息披露、执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等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最近24个月内,检查对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责任人员因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等,本次现场检查又发现同类问题且性质严重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可以从重进行处理。
2021年1月《检查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业内人士表示,总体来看,现场检查作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及书面审核问询的有效补充,对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证监会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统一了全系统辅导监管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辅导监管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主要修订事项包括三方面:一是发挥发行监管条线系统合力。坚持辅导监管定位,派出机构针对辅导机构的工作开展验收。加强派出机构辅导监管与交易所受理审核的衔接,严把质量关,推动发行监管条线有机联动。二是压实辅导机构责任。要求辅导机构勤勉尽责,完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质量,促进辅导对象准确把握板块定位和产业政策,充分了解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情况。三是优化辅导流程性相关事项。回应市场关切问题,提高便民性,针对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等做出优化安排。
证监会指出,对拟上市公司开展辅导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诚信、自律及法治意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