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的时候没选保价服务,1万多的显微镜受损后只获赔500多元;1.2万的货品按1.5万保价,损失后获赔还是1.2万;但是,快递公司投递1万余元的电脑被收货方发现是个废旧电脑,快递公司却要赔偿损失……通州法院11月1日根据近期审理的多起案件中的共同点,总结核心内容后发布消息,市民在投递快件的时候,是否、如何选择保价服务,还真是应该多长点心眼。
保价与否显著影响获赔金额
市民王某将一台价值11800元的莱卡偏光显微镜交由某快递公司邮寄,但显微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王某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快递公司表示,客户下单时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只同意按照七倍运费,应该赔偿对方532元。
法院查明,小王下单时,在“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条款》”下方进行了勾选,《电子运单条款》使用红色、加粗字体提示“若您未选择保价,则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认定上述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快递公司按照七倍运费赔偿小王532元。
法官表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未保价快件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在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上述案例中,法院即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电子运单条款》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保价金额并非越高越好
小崔以1.2万元的价格售出一件茶盘,他通过某快递公司寄件时,填写保价金额为1.5万元,后茶盘在运输过程开裂且无法修复导致全损,小崔遂起诉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其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快件服务协议》约定“若您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则本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和损失比例向您赔偿,最高不超过托运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最终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小崔1.2万元。
部分消费者认为,当快件出现损毁、灭失时,如果购买了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是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因此,当保价快件损毁、灭失时,应当按照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约定的保价规则进行赔偿。
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影响保价条款效力
刘某将一台全新电脑交由某快递公司邮寄,但收件人在取件时发现里面是一台废旧电脑,于是拒绝签收,刘某于是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电脑款12999元。快递公司表示,客户在交付物品时未选择保价,只同意按照快递单上载明的在5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虽然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证中写明“寄件人未选择保价的,则确认该快件价值在500元以内”,但该条款属于限制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由于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故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刘的实际损失。
法官表示,通过检索快递毁损、丢失索赔类案件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通常是快递公司是否就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一般来说,投保时快递公司通过电子系统二次弹窗或者在纸质快递单上注意事项一栏以字体加粗、标红等方式对是否保价进行提示以供当事人选择,法院会认定快递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如果投保时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则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议在寄件时,对于保价条款尤其是用红色、加粗等特殊字体标明的格式条款,寄件人要认真阅读,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快递企业要认真落实《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加强业务培训,在收寄快递过程中严格执行验视制度、服务条款及保价规则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严格避免暴力运输及不按要求投递行为,以最大限度减少快递丢失、毁损的发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对服务的满意度。
编辑/彭小菲